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制,加快培养现代制造业基地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保障技能型人才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发[2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

苏州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

三、征收办法

由政府集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由各级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每年四月底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其中政府统筹的0.5%部分由企业自行到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开具、使用基金(费)电子缴库凭证,并及时将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解缴至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四、经费使用

(一)政府集中统筹的0.5%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由“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按“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市属高职、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含在苏部、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办的上述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为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技术业务素质,加快我市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安排一定的政府统筹的职教经费用于职业培训以及劳动预备制教育、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五、本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六、苏州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有关业务工作。

各市和吴中、相城区比照该办法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