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是我市有史以来投资规模最大、受益最广、移民人数最多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它的建成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几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移民工作,采取了各种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温州特色的移民工作新格局。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移民安置的精神,切实解决珊溪水库工程性移民的遗留问题,促进移民经济发展,全面实现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现就做好当前移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移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过去几年,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移民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帮助,使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由于移民自身经济基础薄弱,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较低,许多移民一时还无法融入当地社会,生产生活中仍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的高度,把移民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重要的政治和经济任务抓实抓好;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认真做好移民的各项工作,切实解决移民的遗留问题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责任,加快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解决好移民遗留问题关系到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是当前移民工作的首要任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一要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不算老帐、不重新补偿、不改变安置方式;二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把移民纳入到当地的社会管理范畴,使之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努力使移民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一)对户口未落实的自谋出路移民,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由当地移民办向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提供移民名单,公安机关要限期帮助其户口落实到村(居)委会。要使移民和当地居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履行计划生育和适龄青年参军等义务。

  (二)自谋出路或定向安置移民住房困难户在落户地自行购买旧房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办证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应免收按规定享受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以内的有关契税和其他费款(每户只限一次)。有关部门对移民办理证件、证明要给予照顾与方便,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故意刁难。

  (三)自谋出路移民因病因灾经济困难导致无住房的,市区应纳入城市廉租房和解困房管理。各县(市)参照当地实际,创造条件解决移民住房困难问题。

  (四)鉴于历史原因和具体实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对于根据原移民安置计划,统一安排的移民安置房屋“三证”要特事特办给予办理。具体政策标准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通知》(温政办[2003]164号)和《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移民安置区要妥善解决移民子女就学问题。对人户分离的移民户以居住地就近安排其子女上学;一房多户的移民,由县(市、区)移民办出具相应的证明,保证其子女就学不受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对移民子女的学费应给予适当优惠照顾,对生活困难将面临辍学的移民子女的学杂费应予以减免。

  (六)当地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把移民特困户纳入到当地的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移民要做到应保尽保。移民部门对移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要给予大力支持。有条件的移民村(点),采取政府拨一点、移民筹一点、移民办补一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七)库区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后靠库周生活困难的移民纳入到下山脱贫计划或万户避险移民迁移计划。

  (八)建立结对帮扶和挂钩联系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移民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任务,加大对移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温政办[2003]43号),在实现移民的生活水平恢复到搬迁前原有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当地原有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要按照具备与当地居民相同发展潜力的移民后期扶持目标,继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继续利用和落实温政发[2000]4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库区移民,比照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2)移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者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比照下岗职工,享受《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和《关于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工商综[1997]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移民的职业技术培训。各地要把青壮年移民全部列入到我市的“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下岗工人再就业培训”计划。凡移民参加各种实用技术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由各县(市、区)移民办补助400元/人。

  (三)为扶持移民生产发展,金融信贷部门应按有关信贷政策积极为移民企业融通资金。移民办应充分利用移民扶持资金有偿使用额度扶持移民生产发展,可通过金融信贷部门,以贴息贷款的形式扶持移民开发性项目或支持移民村发展二、三产业。各地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消灭移民空壳村、落实村干部待遇。

  (四)市里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统一对全市移民资金和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确保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将由市移民办按移民人数与比例逐年下拨到各县(市、区),并根据《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工作实绩进行相应倾斜。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各项资金收支活动均应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精神,相应制订优惠政策,引导移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优先扶持勤劳、自立的移民,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克服依赖思想。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干部队伍建设。

  (一)切实加强移民工作机构的建设,逐步建立起与移民后期工作相匹配的队伍。

  (二)将移民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地方政府要把移民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根据本地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

  (三)认真落实移民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移民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