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
经研究,对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继续授权各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授权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公布日期:2004-12-01施行日期:2004-12-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民事[2004]2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01
施行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正文
各市民政局:
经研究,对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继续授权各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授权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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