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由13.3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