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章 预警预报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经2004年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皖政〔2004〕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市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高度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四条 本市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政府建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机制,承担本县应急供给和提供市区粮源的责任;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担负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实施预案,建立芜湖市粮食安全预警预报系统。

  第二章 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是:

  (一)组成

  指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市粮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新闻办公室、芜湖供电公司、市监察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二)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预案;

  2.指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方案;

  4.下达粮食应急指令;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随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指令。

  (三)分工

  指挥: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全面指挥。协调各部门和各县、区的工作,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掌握、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粮源和安排市场供应。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安排和调配。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全市应急储备粮所需贷款的供应安排和监管。

  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发现市场有异常波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预警;受理群众价格咨询和投诉,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当出现特急状态时,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对粮食市场的价格干预措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质量,受理公民举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对城乡低收入居民、灾民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安排警力维护好社会秩序。对粮食供应送货车辆的通行、停靠依法提供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应急状况下必要的运力,保证粮食运输道路的畅通。

  市新闻办公室: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告知事发原因和市政府应对措施,以免引起市民恐慌盲目抢购。

  芜湖供电公司:保证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市监察局:检查遵守和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决定、指令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各县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各县指挥部由县相关部门组成,由县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县的粮食供给应急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粮食市场信息监测;

  (二)负责本县粮食应急供给工作的组织;

  (三)负责组织本县粮源供应市区;

  (四)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

  (五)完成市指挥部交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预警预报

  第八条 市场监测报告。

  (一)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预警预报系统的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应包括粮食收购、粮食加工、粮食零售点。被纳入全市信息监测点的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合资等)要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粮食购进、销售、价格、库存报表。

  在正常情况下,每月出一期《粮食信息》,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经市指挥部或省粮食局授权,市、县粮食局负责向全社会统一发布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

  (二)市物价局:为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发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重要农产品价格总体形势的分析预测和价格信息开发采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制度;

  (三)市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当粮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市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的紧急状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应当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有关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二)各县、区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价格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十二条 增加本市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动员本市零售企业,利用原有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必要时,由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向各零售网点配货,迅速扩大供货面。

  第十三条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一)由市、县粮食局根据粮源分布、交通运输等情况,选择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企业;

  (二)加工安排。市、县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经市指挥部批准,组织粮源,必要时经批准动用储备粮,安排指定加工企业加工后投放市场;

  (三)粮食加工企业所在地电力部门,要保证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第十四条 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采购外埠粮食货源。

  (一)以网上竞买的方式,在粮食网站上公布品种、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食品种;

  (二)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粮食产区帮助本市组织粮源或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

  第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特急状态时,由市物价局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价格干预。

  第十六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市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对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惑众、克斤扣两、强买强卖、拦截交通等不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新闻单位要及时公开曝光。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国家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则依法采取全市统一限价、粮源统一调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粮食应急供应措施。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的;

  (四)违抗市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通过预案的实施,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粮价恢复正常,市场稳定,由市指挥部宣布粮食供给应急状态结束,转入正常监测预警系统。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