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从国家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的大局,节约石油资源,改善汽车尾气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我市为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城市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和汽油机动车辆(军队除外),一律停止销售或使用普通汽油,改售和使用E90#、E93#、E95#、E97#车用乙醇汽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加油站要按照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改造,改造费用自负,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经营手续。

  三、中石油葫芦岛销售分公司要做好车用乙醇汽油供应保障工作。

  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中石油葫芦岛销售分公司做好技术咨询,提供资料及指导等服务工作,并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车辆定点清洗维修企业、加油站等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业务骨干及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市经贸、商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交通、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油站改造验收、车辆清洗维修、尾气排放测试及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管理等工作。

  六、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常识。社会各界要树立全局观念,热情支持,积极参与,促进全市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葫芦岛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通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