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予以公布。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第一批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予以公布。

  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或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

  (一)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锦西市乡镇企业升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88号)

  2、《关于印发<锦西市基建技改物资配套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1991]13号)

  3、《关于发布<锦西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1]27号)

  4、《关于印发<锦西市乡镇企业物资铁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1]28号)

  5、《关于印发<锦西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4]10号)

  6、《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葫政发[1995]24号)

  7、《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5]25号)

  8、《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5]40号)

  9、《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7]24号)

  10、《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集体“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8]32号)

  1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行禁猎期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3号)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1、《关于发布<锦西市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锦政发[1990]36号)

  第三十四条“车辆停驶,必须在每月一日前携带车辆牌照,到当地征费部门办理报停手续。经核准后,免征停驶期间的养路费。报停车辆如在上旬启用,征收全月养路费;中旬启用,征收当月应征费额的三分之二;下旬启用,征收当月应征费额的三分之一。”

  2、《关于印发<锦西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锦政发[1990]65号)

  第四条 第八项“加强暂住人口管理。暂住人口集中区要成立暂住人口管理机构,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对从事劳务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每人每月收取管理费二元。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要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方可出租。”

  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7]51号)

  第六条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须持有本单位申请和上一级主管机关批件,并经当地建设部门审批”

  4、《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第二款“合同外实行提货单制度,承运人应持有合同定点企业提货单,并经市盐业主管机构审核,方可运输。”

  第十六条 第一款“食盐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5、《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留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用或改作他用。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要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欲占用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单位申请,并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批准,同时要另行征地补还。”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设计方案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原设计方案需修订的,应由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开设的饮食、照相、售货等服务摊点,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同意,工商等其他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手续。”

  6、《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

  第四条 第二款“本市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和各类开发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权,由市人民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第二十九条“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7、《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第十五条 “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对合法房屋的租赁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证》是规范租赁行为的合法有效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合法证明。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或暂住登记的凭证之一。”

  8、《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另做安排: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用地单位因计划变更或单位撤销、外迁等少用或不再使用的土地;

  (三)用地单位多征少用而闲置的土地。“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等重点保护设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五十三条“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收回,不给予任何补偿。”

  9、《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第十五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条件,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名称、调整法定代表人等,应在30日内到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场地增设、改建房屋及其它设施的,须征得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0、《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第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房屋拆迁申请书;”及第五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取得《拆除施工许可证》,并将制定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11、《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

  第九条 “从事体育市场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场地、设施;

  (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安全、卫生和技术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经营活动的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四)体育经营活动从业人员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体育活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为年检期限。”

  12、《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工业用水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15个工作日内报能源管理机构,监察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或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

  (一)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通知》(锦政发[1990]32号)

  2、《关于界定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权限的通知》(锦政发[1993]4号)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通知》(葫政发[1995]31号)

  4、《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葫政发[1996]41号)

  5、《关于完善和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的报告》(葫政发[1998]12号)

  6、《关于清理整顿医药市场的通知》(锦政办发[1990]33号)

  7、《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熔炼厂点的报告的通知》(锦政办发[1990]102号)

  8、《关于加强黄金产品管理和黄金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1994]1号)

  9、《关于加强对肉灌制品、调味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葫政办发[1996]67号)

  10、《关于印发葫芦岛市96全民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1996]79号)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1、《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葫政发[1994]5号)

  “七、凡本市辖区内的国、省营级市属单位(包括未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的单位)增加离退休生活费,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关于加强全市无绳电话机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锦政办发[1993]10号)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一律不准销售无绳电话机和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已经购置使用无绳电话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携主机和副机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检测,检测合格后,持证到邮电部门办理申请入网手续,否则由邮电部门给予停机处理。”

  3、《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和老旧汽车报废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葫政办发[1996]94号)

  “购车单位应提出到市外购车申请,报市控购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市购买”

  4、《关于加强丧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办发[1997]58号)

  “制作和销售正常的丧葬用品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

  5、《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非降解餐饮具的通知》(葫政办发[2001]21号)

  “对市内生产可降解塑料袋及其制品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的企业,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可降解塑料袋及其制品和可降解饮具的生产企业,由市经贸委确定为定点企业:不合格的企业不准从事生产和销售。”

  6、《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2]26号)

  “凡未按《方案》要求组建微机管理的旅馆业,年终一律取消审验资格。今后对新报请审批开办旅馆业的,必须符合30张床位以上,并要先安装信息采集系统,再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