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4年6月29日

梅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安监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签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决定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阶段性目标:一是用一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小驹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小平、市交通局局长蓝德清、市公安局局长黄伟闻、市公路局局长姚小平任副组长,成员由罗利娜(兴宁市副市长)、周志葵(蕉岭县副县长)、吴海丰(市交通局副局长)、陈良胜(市公路局副局长)、谢基建(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新奕(市财政局副局长)、 涂礼俊(市经贸局副局长)、熊强(市质技监局副局长)、王长兴(市工商局副局长)、王玉良(市物价局副局长)、胡振兰(市法制局副局长)、王宁芳(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刘运均(市安监局副局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主任由蓝德清兼任,副主任由吴海丰、陈良胜、王宁芳兼任。成员由市交通局、公路局、公安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联络员为黄德祥(联系电话:0753-2283008、传真电话:0753-2281031)。

  三、工作分工和职责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根据“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具体分工如下:

  (一)新闻媒体宣传。梅州日报社、梅州电台、梅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系列宣传报道,为治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路面宣传。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编写路面宣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散发给车主、司机,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置限载

  交通标志。同时,交通公路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三)走访重点企业。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经贸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对重要的煤炭、发电、水泥等生产企业进行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质技监局配合,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制定我市“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具体措施,并在全市组织实施,争取在2004年底完成我市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并免费换发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警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同时,对擅自改装、拼装的车辆依法给予扣留并强行复原。汽车生产厂家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经贸、公安、交通、质技监局等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名单与经贸等部门进行核对。经重新审查不合格的,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经质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违法的情况通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六)市财政局按工作需要安排并拨足专项整治经费,用于配备各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修理或租用停车场地及补助执勤点的开支,确保执勤点正常运作。治超罚没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和财政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到执勤点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交罚款或通知指定银行派员到治超执勤点收取罚款,同时做好有关罚款票据的申领、发放工作。治超罚款金额全额上交市财政。

  (七)市物价局负责对各执勤点和卸货场地的收费项目、执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各种项目和标准是否在省物价部门公布的范围之内。

  (八)市法制局负责对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监督。确保我市治理超限超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出现“公路三乱”行为。

  另外,交通公路部门要成立应急保障组,组织足够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做好运力储备,制订详细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一旦出现运输紧张、物资供应不足等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组织应急保障车辆进行抢运,并免费通行。绝不能因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而影响物资供应、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因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特别是桥梁造成损坏、毁坏甚至中断交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抢修,或及时开通应急便道,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应急机制,安排一定的警力,及时处理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的聚众闹事、车辆集结冲卡、堵塞交通和黑社会性质的威胁等突发性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和准备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特别是让货运司机知道经过一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从6月20日9时起,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一是由交通公路部门会同公安局制定全市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方案措施,并组织落实。二是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点和流动执勤组。交通公路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在省政府批准的兴宁茅塘、蕉岭油坑和梅江湾下同一站(点)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然后按省政府规定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 2004年第四季度以前,重点治理本方案附件的第一条规定前5种情形和未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正公告的超限超载车辆。2004年第四季度起,全面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中,同一车辆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已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的,其它执法部门不再重复处罚、卸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开展治理工作。

  (三)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执勤点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并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同时,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同时交通公路部门、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交通公路和公安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的程序和尺度要严格按《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二)为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市政府将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联合驻地部队,打击“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三)组织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要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

  乱收费。要积极探索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水平。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让他们全面了解中央和省的精神,掌握政策,为治理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奠定基础。

  3、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地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和信息报告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组成部门,要明确有关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确保这次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顺利实施。

  4、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入上缴国库。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处罚,由当事人到执勤点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交罚款;执勤点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通知指定银行派员到执勤点收取罚款,并必须统一使用

  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

  如果国家和省政策、措施有变动,本方案将顺应调整。

  附件:《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执罚标准》

  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执罚标准

  一、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公路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

  二、执罚方式和标准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交通公路、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公路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