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农村、社区消费维权工作,构筑覆盖全社会的消费维权监督网络,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温州市消费维权监督网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方针,以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为方向,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主管、社会参与的消费维权监督网络,提高我市城乡消费维权工作的效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维权网络的设置

  (一)分会的名称、人员和职责。

  县(市、区)消费者委员会以工商所为依托,在工商所所在地设立分会,作为消委的正式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分会”。分会一般由5-7人组成,会长由所在地工商所所长担任,成员由所在地政府和县(市、区)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代表组成。分会设专职副会长1人,负责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

  1.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

  2.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消费警示、维权知识等。

  3.协同组织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4.制定实施分会工作制度,定期召集所属村级(社区)监督员参加例会,研究部署各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工作。

  5.组织本辖区内监督站(点)监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维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6.指导、协调监督站、监督点工作。

  7.承办上级消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监督站的名称、人员和职责。

  在未设分会的镇(乡)设立消费维权监督站。由3-5人组成,受当地政府和消委分会、工商所的指导。名称统一为“××镇(乡)消费维权监督站”。站长由镇(乡)分管消费安全领导担任,组成人员可由镇(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协会分支机构等组织的人员兼任。其工作职责:

  1.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

  2.对工作中发现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举报或直接向当地12315中心通报,对可能或已经危害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等不法行为,应及时反馈给当地有关职能部门。

  3.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4.配合消委、分会做好消费者权益教育、咨询活动,增强消费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5.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6.检查、督促、指导下属监督点的工作,及时处理监督员反馈上报的信息。

  (三)监督点的名称、人员和职责。

  各级消委、分会、监督站,在村委会、社区、企业、城市商业集贸集中区域、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学校等地设立工作网点,以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名称统一规范为“××村(社区、学校、集贸市场)消费维权监督点”。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建立监督点,由村委会(社区)主任兼负责人,指定一名村委会(社区)成员以及村民小组组长担任监督点的监督员,具体处理监督点的日常事务。在企业、城市商业集贸集中区域、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学校等地设立的监督点,由当地的消委批准设立,其场地、办公条件和人员均由其单位提供和指派,负责人由其单位主管兼任。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了解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和法律法规。其工作职责:

  1.受理调解简单的消费纠纷,对受理的数额较大、情节较为复杂的投诉案件,及时上报上级分会或消委。

  2.实行关口前移,收集违反工商、质检、卫生、物价、医药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案件信息,特别要收集当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情况,及时向上级分会和有关部门反馈。

  3.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4.完成上级布置的消费调查等有关任务。

  (四)消费维权监督员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监督站、监督点的组成人员,统一称为“消费维权监督员”,由县(市、区)消费者委员会颁发证书,受所在地工商所(分会)管理和指导。

  消费维权监督员须具备的条件: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办事公正,熟悉当地情况,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消费维权监督员权利:履行有关行政部门、消委委托行使的职权,代表消委监督当地的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调解消费纠纷;接受政治业务知识培训;对有关行政部门、消委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消费维权监督员义务: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对当地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收集违法经营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信息并及时报告工商所、分会及相关部门;依法调解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与工商所、分会和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活动经费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对消费维权监督工作任务较重地方的监督站、点,给予必要的活动经费补助及优秀消费维权监督员的奖励。

  (二)在企业、城市商业集贸集中区域、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学校等地设立的监督点,以义务劳动为主,所需经费由所依托单位支持。

  (三)活动方式。

  基层组织网络可通过座谈会、文艺晚会、专题晚会、开办讲座、开设宣传橱窗、编发宣传资料及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通过受理消费者上门、电话、信函投诉,参与市场监督检查,不定期地举办现场投诉活动等方式处理各类消费纠纷,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特别是乡镇政府应把农村维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有关消费维权特别是农村维权方面的重点工作,确保维权活动经费的落实。县(市、区)政府要把该项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形成各级政府强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维权合力。

  2.各县(市、区)消委应根据各地实际,统一制作牌匾,并颁发工作人员聘书与监督证。各地要抓好基层维权网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维权水平,使其真正发挥好联络员、监督员、宣传员、调解员、信息员的作用。

  3.采取奖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于维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监督站、点和义务维权工作者,在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任期内没发挥作用的站长,予以解聘。对举报重大案件的人员,办案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对于信息收集多并达到一定额度,成绩突出的消费维权监督,消委再给予奖励。

  4.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的资源。整合质量监管、卫生监管、市场监管的举报电话,探索建立“集中受理,信息共享,分块负责,协同处置”的消费维权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领导下,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并肩作战的消费维权指挥协调中心。加大市场监督执法力量,使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管有效结合,提高全社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主动参与维权的积极性。

  5.各级消委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各县(市、区)消委要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监督站、点工作人员反馈的信息定期总结分析。同时要实行考核制度,并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典型人物及其事迹,扩大典型在群众中的影响力。

  6.各县(市、区)消委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基层维权网络考核细则,并纳入2004年度考核目标,具体负责落实。基层维权网络要在2004年底完成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的任务,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健全完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