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的精神,为强化分配激励机制,加快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社会事业得到更快发展、职工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人员聘用、竞争上岗、以岗定酬、原有工资进档案”的总体思路,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原则。按照“坚决改革、一个不漏、不搞例外、全面推进”的要求,在理顺职能、精简机构、确定经费来源、科学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整体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

  (二)积极稳妥原则。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既要以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以科学论证、理性思考的态度,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三)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靠职工群众,坚持公开公正,实施阳光分配。做到四个公开,即分配政策公开、分配方案公开、考核程序公开、法人代表收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纳入年度管理,并根据单位性质、社会功能和经费来源等分别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方式。通过工资总额年度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落实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政策,调节分配关系,规范分配行为。

  1.工效挂钩。以单位的经济效益(结余)为主要考核指标与单位的工资总额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随单位的经济效益等情况的变化而增减。此办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管办分离、管理与作业分开、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的事业单位。

  2.工资总额包干。以单位的社会效益(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为主要考核指标与单位的工资总额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单位的工资总额随单位的社会效益等情况的变化而增减。此办法可适用于行政管理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

  3.工资总额核定。以单位的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指标与单位的工资总额挂钩;依据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兑现工资总额。不宜采用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可采用核定办法。

  (二)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多元化分配制度。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劳动)合同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1.全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要按照“以岗定薪,原有工资进档案”的要求,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2.完善协议工资等特殊的分配制度。对单位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和影响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某些岗位或项目,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法人代表年收入核准制等分配制度。

  3.鼓励专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兼职兼薪。实行管办分离、管理与作业分开、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聘用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兼职从事讲学、科研、技术服务、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

  4.推行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实行管办分离、管理与作业分开、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的事业单位,可在工资总额中列出5%-30%的份额作为技术与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并根据单位实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三、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以单位的编制数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单位人员现状,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项目额度测算确定。已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在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

  (二)有经费来源(主要是指有预算外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一定额度核入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扩大活工资占工资总额的份额,搞活内部分配。

  (三)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岗位绩效工资制的要求,在聘用(劳动)合同期内竞争上岗,上岗后按所在的岗位享受岗位工资待遇;未上岗的,可在单位内部待岗,待岗期间由单位发给待岗工资并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适应期(3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也可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工资标准执行。适应期满后原则上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按照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要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原有工资系列进入档案,实际工资均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工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档案工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及时调整、归档,确保职工档案工资记载完整准确。当职工调动或退休(退职)时,应当按照记载的档案工资介绍工资或作为核发退休(退职)费的基数。内部退养人员,按照记载的档案工资发放。

  (六)未进入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暂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等分配制度。

  四、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和主管部门的实施意见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介绍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相关政策,宣传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争取职工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认真落实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多元化分配,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内部分配方案;内部分配方案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方案经其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中要注意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确保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三)政府人事、财政等职能部门是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拟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和工资总额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的情况,规范和约束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要加强调控,按照事业单位所承担社会事业的责任大小、任务轻重、社会和经济效益状况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总额,通过动态管理积极平衡,促进社会事业领域的健康发展。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