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铜陵市禁止非法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的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禁止非法制造销售使用 土锅炉的若干规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消除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土锅炉)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的土锅炉,是指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由无锅炉制造资格单位生产的产生蒸气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

  第三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造、销售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锅炉。

  本市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应当使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锅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油桶、柏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也不得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筒型、非筒型结构的土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土锅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造、销售土锅炉提供场地、设施。

  第六条 房屋所有者将房屋出租给承租者用于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或者用于居住的,应当告诫承租者不得使用土锅炉;发现承租者使用土锅炉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内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锅炉的情况,列入重点监控事项,加强日常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内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处理。

  第八条 在对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等场所经营者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其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锅炉。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等场所使用土锅炉的情况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鼓励对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线索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对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的行政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整改不力的区域,应当予以通报,并依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制造、销售土锅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制造、销售的土锅炉,并处制造、销售土锅炉(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使用的土锅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使用者拆除和销毁,并根据情节轻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

  房屋出租者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者利用所租居住房屋有使用土锅炉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