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为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及范围

  (一)改革目标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市市情、水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体目标包括:建立起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中型水库6座,小(一)型水库57座和重要位置的小(二)型水库28座,乡镇供水站140处,国营提灌站2处,堤防工程20处。

  (三)改革步骤

  1.组织准备。搞好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开展调查摸底及试点工作。市上在2004年7月10日前,完成宣传发动工作,并出台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各县区在7月底前完成宣传发动和出台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具体实施。制定改革计划,全面落实实施方案。

  2004年下半年全面启动面上改革工作,当年完成改革动员和经费测算等基础工作,并于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白桥、紫云、文家角水库改革试点。2005年水管单位进行定性定编,并开始分流,2006年上半年完成人员分流任务,改革的其它措施全部到位,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3.验收总结。2006年下半年开展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

  1.理顺现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负有监督工程安全运行、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工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

  (1)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有国营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或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小(二)型水利工程由乡镇管理;属村组集体所有的山坪塘、提灌站、石河堰、引水渠由村组管理;户办微型水利实行农户自主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水利工程实行行业管理。

  (2)水库实行分段管理。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枢纽、干渠工程和水库的安全蓄水、供水。鼓励中型灌区支斗渠以下的渠系工程通过建立支渠委员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形式,调动农民管理、维修渠道与节约用水的积极性;鼓励小型水利工程推行民主管理或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制、竞争承包、委托承包等形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从产权和管理机制上理顺小型水利工程财产处置、支配、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关系。

  (3)乡镇供水实行专门管理。农村供水工程由专门的供水总站(或供水公司)统一管理。跨区域的可组建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但必须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国营提灌站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形式明晰产权、搞活经营权。

  (5)其他水利工程如堤防工程等可根据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和水利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设立相关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

  2.建立和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现有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改造,由现有管理单位建立项目法人。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的同时要审定供水(供电)价格、管理成本、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3.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安全负总责,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好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制;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或者业主的责任。

  (二)划分类别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3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指承担发电、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第三类,指兼有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型水管单位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把承担发电、城市供水及多种经营的部门剥离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并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做到因事设岗、依岗择人、按量定员,并能适应水管单位管养分离改革的要求。岗位设置和定员过程中要提高作业层面人员和技术管理类人员的比例。对于管理多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先对每处水利工程单独进行岗位设置,再将同性质的岗位合并。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建立维修养护长效机制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逐步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按照“三步走”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第一步,内部对维修养护部门按合同进行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第三步,彻底剥离维修养护企业,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可一步到位实行“管养分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择优选用维修养护队伍,使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四)建立合理水价机制,加强水费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理顺水价。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受市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利农机局审批,区县管理的小型以上(含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微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受益农户组成的用水协会组织受益户代表进行协商后,以村规民约或管理制度的形式确定。

  2.加快推行水价计价方式改革。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节水。

  规范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推行终端水价制。水管单位要创造条件,延伸供水管理和服务范围,直接供水和收费到下一级管理单位、用水者协会和终端用户,减少管理级次和收费环节。在灌区各个管理层次推广建立模拟法人,实行合同供水。同时,强化监督,推行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度。

  (五)全面推进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体制改革后明确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定编定岗后,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在事业性质水管单位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对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水管单位,提高水管单位的人员素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单位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为了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

  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都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和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的现有存量经营性资产,由政府责成水利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授权水管单位经营,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规范财政支付,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办法。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的产权变现和投资收益原则上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以及解决水利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筹集。企业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基金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特别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用于公益性工程如水库、堤防、取水枢纽、提灌设施、灌溉渠道及其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岁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水利建设基金,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在加大政府对枢纽、灌溉等骨干工程新建、改造、续建配套投入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投资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形成社会办水利的格局。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三、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各地要把握好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解决好各种矛盾,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国管、集体管理和民营水利工程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的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的关系。?オ?

  (一)加强宣传动员,抓好改革试点

  各地要做好水管体制改革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在争取职工理解、保护职工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分不同类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进行改革试点,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积极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全面推进本地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结合水管单位的实际,妥善解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积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开展多种经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三)健全完善政策,严格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政策,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持水事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广元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室、体改办、人事、编制、水利、财政、扶贫、计划、社保、工商、税务、物价、国土等部门。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水管体制改革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农机局。区县人民政府也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对改革的各主要单项工作,市级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实施意见编制。由市体改办、市水利农机局牵头负责,相关委、局、办参加。

  2.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利农机局会同市编委办等部门负责。

  3.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农机局共同负责。

  4.定编定岗定员。由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水利农机局共同负责。

  5.经费测算及支付。由市水利农机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共同负责。

  6.水价改革。由市物价局、市水利农机局共同负责。

  7.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由市劳动局会同市人事局、市水利农机局等单位共同指导。

  (三)规范工作程序

  各县(区)政府和各水管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制订本地和本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属水管单位的改革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所属水管单位的改革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及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