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厅民一字第0930028988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条 司法状纸大小规格,应为A4尺寸(宽21公分、高29.7公分),并应以中文直式横书书写。
以手写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制作(附格式一)。
以计算机或其它印刷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或格式二制作(附格式二及范例)。
公布日期:2004-11-26施行日期:2005-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院台厅民一字第0930028988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1-26
施行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厅民一字第0930028988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条 司法状纸大小规格,应为A4尺寸(宽21公分、高29.7公分),并应以中文直式横书书写。
以手写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制作(附格式一)。
以计算机或其它印刷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或格式二制作(附格式二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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