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5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04-11-26施行日期:2004-11-2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1-26
施行日期 2004-11-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5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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