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协调解决电信、电力等部门修复井盖的报告》(泉公用[2004]109号)反映:“电信、电力等部门依附在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被盗比较严重,且未能及时修复,给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的隐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你局作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有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的职责。

  1、即日起,由你局牵头负责,责成燃气、给排水、电信、电力等各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全面开展地下管线检查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井盖设施是否具有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是否丢失、损坏或移动。对已使用的不合格井盖要立即更换,对丢失的井盖要立即补装,对损坏的井盖要立即更新,对移位的井盖要立即复位。责成各建设、施工单位对全市市政在建的检查井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不合格产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井井盖,要立即更换。

  2、地下管线检查井安全大检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况,要立即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及时补装、维修或者更换。

  二、你局应结合此次地下管线检查井安全大检查,建立井盖设施巡视检查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加强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

  1、燃气、给排水、电信、电力等各有关部门应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经常巡查,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凡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你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各主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负法律责任。

  2、凡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你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你局按程序报送有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你局要认真负起主管局的职责,履行职守,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人员要严肃处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