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4]8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贯彻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提出的人才强市战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规范我市高级专家延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部分高级专家延聘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聘条件

  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所在单位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学科带头人、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市管专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在聘高级技师;经所在单位组织,确因工作需要(正在承担研究课题及研究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的;或正在培养研究生的硕士生导师;或退休后岗位暂无人替代将会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本人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所在单位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可延聘1至5年。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所在单位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具有博士学位的技术人员;研究生博士生导师,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可延聘1至10年。

  3.关键岗位上的在聘高级技师,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可延聘1至5年。

  4.上述人员首次延聘不超过3年,确需再延聘的,经批准可再延聘,但不得超过前三条规定的期限。

  5.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符合以上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延聘的,可以按本办法申请批准延聘。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及其管理方面的职务,使他们能集中精力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二、办理程序

  按管理权限审批。符合办理延聘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公示后无异议,填报《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和电子文件,说明延聘理由,延聘期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及管理方面的职务,办理延聘手续,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监督管理

  高级专家延聘是充分发挥达到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人事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延聘条件的,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以保证延聘工作正常进行。

  经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不占单位人员编制数和专业技术结构比例。

  加强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的工作考核。如延聘人员无突出工作业绩,年度考核不称职,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工作不再需要延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可终止延聘,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尤其对到龄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不能影响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