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4年4月,我市被文化部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城市。这是我市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重大意义。

  对此,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市委九届九次会议要求“落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试点城市工作,全面挖掘、整理、保护传统文化”;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保护工程” 工作;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方听取意见,组织论证,制定了《泉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市 “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呈国家“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及“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国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同意了我市《工作方案》。

  根据6月1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工作方案》全文印发,希望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尽快组织实施。

  “保护工程”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做好“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合力,同心协力做好这项承接前人、惠及后代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的文化工程。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