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4-11-25施行日期:2004-12-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04]17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1-25
施行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