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国、省、市营企业:

  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

  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逐渐增加。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办发[2003]78号文件和晋政办发[200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责任和原则

  1、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管理部门和公办中小学的共同责任。

  2、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坚持以“由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

  二、入学条件

  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太原、阳泉等地市做法,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需具备以下五种证明(件):

  (1)市(县、区)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居住1年以上);

  (2)计划生育证;

  (3)夫妻双方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4)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的证明;

  (5)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三、安排办法:

  4、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相对就近、班额不满的学校就读,学校办理入班手续。

  四、就学手续

  5、就学的学生须持以上五种证件以及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档案,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入学手续。自行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原困,经就读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期中途也可插班学习。因家长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其子女要离开我市的,可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五、收费标准

  6、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含企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收取费用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7、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收费实行一学期收取一次的办法,严禁跨学期跨年度收费。

  8、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毕业和升学

  9、各公办中小学(含企业中小学),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毕业鉴定、升学考试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其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对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学生,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

  10、在我市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阶段学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自愿在我市升入普通中学或职业高中就学的,与当地学生享有相同权利,可免试、就近升入初中或报名参加中考。其交费、体检、考试、录取等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七、组织保障

  11、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城市的社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管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研究制订本区域内此项工作的具体规划,组织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且建立学籍档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切实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1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流入地政府筹措解决。财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的有关经费列入本地教育经费预算,切实予以保证。流入、流出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办理转学手续、入学手续、学籍档案管理之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要涵盖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城市学校要在助学金发放、杂费减免及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方面向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倾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13、公安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城务工就业适龄农民子女名单提供给教育部门。

  14、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规划。

  15、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16、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使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童工的查处力度。

  17、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核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费标准,并督促学校认真执行。

  18、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