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200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鹰府发[2000]24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商品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00]40号),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