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各县、区落实情况要于2004年11月26日前报市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市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全市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电力生产、建设和供用电秩序,危害国家能源安全。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上升的势头,保障全市电力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决定于2004年11月中旬至2005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高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汪慎坤、市公安局局长江利亚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聂德超、市经贸委副主任郝杰、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刘先艾、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忠为成员的“全市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聂德超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上述各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联系电话:3022828-2125)。

  二、任务和目标

  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破获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的重大案件,打掉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团伙,抓获一批涉电在逃人员,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清理取缔一批从事非法收购被盗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推动电力部门、企业落实对电力设备的各项防护措施,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上升的势头,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打击犯罪长效协作机制”,防止涉电违法犯罪活动反弹,确保电力设施长久安全。

  三、打击整治工作重点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和整治行动,确保全市电力生产输送安全。梳理2003年以来发生的盗窃破坏电力运行线路,造成线路断线的案件;盗窃破坏电力线路塔材,造成倒塌的案件;盗窃破坏重要配电变压器,引发大面积停电的案件;在一定区域和时段连续发生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犯罪损失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对部、省、市挂牌督办的案件,要作为工作重点,全力开展破案攻坚。

  (二)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深挖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的犯罪集团;追捕一批负案在逃的重大涉电犯罪嫌疑人。

  (三)清理取缔非法收购、销售被盗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

  四、方法与步骤

  这次专项活动,从2004年11月中旬开始至2005年1月底结束,大体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阶段(11月19日至11月26日)。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行动期间的专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公安部门要与电力部门共同梳理2003年以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案件,确定一批市、县级挂牌督办案件和督捕逃犯,摸排违法收购被盗电力设施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乡镇、村庄,研究制定打击整治措施,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1月27日至12月底)。针对各地发案特点,要将打击整治的锋芒直指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大要案和系列案件,尽快破获一批现行案件和积案。一是对近年来未破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犯罪案件,认真梳理分析,从发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痕迹物证等方面发现规律,及时开展串并案侦查。二是对现发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案件,快速反应,抓住战机,迅速侦破。三是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确定责任人,组织精干警力,专案专办;四是对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要及时上网,制定抓捕方案,落实抓捕责任。五是要综合利用伏击守候、走访群众、控制销赃、特情耳目等措施,获取破案线索。六是公安部门、电力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贸委要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对违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的清理整顿,对无照经营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要依法取缔。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等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以及收购赃物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总结巩固验收阶段(2005年1月)。针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县、区要找准原因,制定对策,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巩固行动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与有关单位签订责任状,实行企地共建,推动电力企业加强对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线路的人防和技防措施,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能够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各相关单位的信息传递渠道,密切工作联系,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区要于2005年1月5日之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对各地在专项行动中破获挂牌督办案件,抓获督捕逃犯,开展整治工作,建立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对破获部、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的要给予奖励,对专项行动成绩突出、取得实效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电力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战略资源和保障。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是维护电力企业正常的生产、供用电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完成打击整治的各项任务,实现专项行动的既定目标。

  (二)加强重点工程保障和重点案件督办。各县、区要认真梳理途经辖区的“西电东送”、已投入220KV线路工程安全隐患,确保重点电力工程安全。深入调查,摸清2003年以来发生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案件的底数,特别是辖区内所发生的系列案件情况,跨区域流窜作案的情况。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将根据各县、区情况确定一批危害严重、性质恶劣、损失重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被列为部、省级挂牌案件实行重点督办。

  (三)清理整治销赃市场。整顿销赃市场要与打击同步开展、相互策应。各县、区要成立以政府牵头,公安、工商、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参加的清理整顿销赃市场工作组,对本市非法收购站点及场所进行集中清理,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公安部门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对发现的销赃问题,要顺线一追到底,彻底查清赃物的最终流向。对涉案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发现的涉嫌收赃的企业及站、点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并由工商部门视情节依法处理。对非法收赃企业,工商部门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对该企业和负责人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要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发布公告、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宣传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展示党和政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决心和信心,震慑犯罪,鼓舞群众,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用电、共同护电的意识,积极支持专项行动,主动同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问题严重的乡镇、村庄,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整治工作组进驻该地,深入开展护电、护线、依法用电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整顿治理工作,落实防范治理的各项措施。

  (五)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打击实效。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的整治中,要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标准,要对少量窃电,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村民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对个别横行乡里,目无法纪,长期窃电,打击、报复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的“电霸”要坚决予以严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已就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问题启动了司法解释程序。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协调检察、审判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一批重大涉电犯罪分子。对不够刑事处罚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要依法劳动教养。对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站点,属一般违法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电力设施长治久安。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立打击防范电力犯罪长效工作机制的指导性意见,各县、区要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实际,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破案奖励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警企联合的护线制度等积极推动打击防范涉电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善的由地方政府牵头,政法机关、工商、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经常沟通情况,研究防控措施,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打击整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