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桂政发[2004]21号)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北发[2004]14号)精神,为了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培育与发展,促进我市农业经济上一个新的台阶,增加农民收入,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正确认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利用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带动农民走上农业产业化之路。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加快龙头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有利于开拓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的现代化,是强农之举,富民之道,增效之策。特别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更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农业国际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区的竞争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涌现出一批龙头企业,在实现农产品加工增值、带动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基础较差,特别是龙头企业数量少、经营规模小,市场开拓能力弱,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不完善、不稳固,带动作用不强,发展不平衡。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要充分认识发展壮大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加大扶持力度。

  二、明确发展龙头企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方针。发展龙头企业的指导方针是:围绕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展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为支撑,以农产品基地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合作组织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一主线,逐步建立起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和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换代,增强农产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力,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基本条件。龙头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建立有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三是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的利益关系,包括投资合作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关系等;四是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

  (三)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可以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和流通企业。无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只要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就要鼓励其发展,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

  (四)发展重点。按照“壮大一批、改造一批、发展一批、吸引一批、引进一批”的原则,加大扶持培育一批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并引导龙头企业实施一批主导产业。实施主导产业要把握如下四条原则:一是市场需求原则,要下功夫培育市场容量大、有发展前景的产业;二是资源优势原则,因地制宜,从当地资源条件出发,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三是规模效益原则,靠规模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四是科技领先原则。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是:水产养殖及加工(包括珍珠、对虾、文蛤、大蚝和罗非鱼等)、水果种植及其加工(包括荔枝、龙眼、香蕉、柑橙等优质亚热带水果)、无公害蔬菜种植及其加工、林业种植及加工、花卉种植、优质谷及甘蔗种植、畜牧良种繁殖等。每个县区也要有自己的主导产业,培育和开发2至3项主导产业。

  (五)总体目标。今后五年内,全市列入统计的龙头企业达到50家,销售收入10 亿元,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 10家,上市龙头企业争取1家以上,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争取2家以上,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争取10家以上,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15个。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逐步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加值率提高到45%.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交易额超过亿元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达到10个。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享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占全市龙头企业总数的50%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户致富达2万户以上。

  三、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主要任务

  (一)确定重点龙头企业。今后五年内,市人民政府按照龙头企业的标准,每年选择10家左右具有一定规模、市场覆盖率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后劲足、带动农民面广的重点企业,重点扶持,集中投资,使之尽快成为带动全市农业扩大开放、结构调整、市场建设的骨干企业。每年表彰10家左右先进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市级的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发。县区也要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发展的对象,确定本级扶持的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及扶持办法。

  (二)提高龙头企业的经济合力。重点龙头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的同时,重点抓好质量管理、营销管理、成本管理和现场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形象,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同时,通过企业自愿申报,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荐向上一级部门申报,使全市形成一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实施名牌战略,组织联合攻关,通过创一个名牌,激活一个企业,带动一片产业。

  (三)强化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向科技含量高、有技术创新能力、带动农户增收方向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组建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提倡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等,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携手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条件成熟的,要积极组建农工科集团,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化检测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的标准化管理,带动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市扶持的重点龙头企业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标准,县区也要相应培育一批生态农业企业。要组织龙头企业开展HACCP(危害分析麦收关键控制点)、GMP(良好操作规范)、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农产品食品”方面的标准认证工作,有关部门要为龙头企业基地农产品标准化认证提供咨询和申报服务,简化地方手续,减免地方费用,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完善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检测检验手段,监督龙头企业搞好自检。

  (五)发展农业专业市场和中介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区域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大力发展配送、储运等现代物流业。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并支持农民创办专业协会、购销服务社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或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联结的纽带。

  (六)建立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在今后的五年内,全市要建立起十大农业产业化基地:优质谷生产基地、优良品种与种苗等基地、名特优水果基地、无公害大棚蔬菜基地、畜禽出口创汇基地、“吨粮田”示范基地、珍珠养殖基地、名特优水产养殖基地、花卉基地、水产品加工园区。

  (七)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利益联结机制。尽快规范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权利与义务,建立起一套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当务之急。龙头企业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要按订单或“合同”收购,制定合理的定价,以质论价,不能压级压价,限收拒收。龙头企业还要把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拿出一部分,返还给农民。龙头企业要与农民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同”、吸收农户入股或以农产品折价入股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四、实行扶持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现在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出一定数额的无偿资金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奖励先进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扶持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自己的财力,增加资金投入,扶持重点龙头企业。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将重点龙头企业作为信贷的主要对象,优先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力求合理,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不上浮。每年的信贷增量中,要力争有不少于 30%的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开发和推广绿色食品、名优农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需求,要及时进行项目论证,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加强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采取农户联保、龙头企业担保等多种形式扶持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落实有关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四)切实解决用地问题。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

  (五)扶持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营销,对营销农产品数量大、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营销大户,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对新建农副产品专业市场的各种税费,属我市权限内能减免应尽可能减免。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有完备的购销手续,在农产品收购和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卡和乱收费,确保货畅其流。

  (六)对龙头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的扶持。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名牌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和奖励,以提高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七)整合部门资源,扶持龙头企业。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重点向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倾斜;计划部门要把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纳入“十五‘规划,做好重点项目报批工作;经贸部门要把重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纳入整体项目规划,避免盲目铺新摊子,上新项目,搞重复建设。

  水利、农业局、科技、扶贫等部门,也要将龙头企业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龙头企业所需电力增容、卫生防疫、市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其它相关部门要加大服务、宣传和推介力度,营造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对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放在农村经济工作的首位,积极协调龙头企业与部门、农户的利益关系,力戒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对龙头企业的干扰,让龙头企业把精力集中在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和带动农户上。不搞行政干预、强迫命令,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作用。要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一个产业体系内,对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市场流通实行一条龙领导,做到一个产业一位领导、一个班子、一个规划、一套政策、一抓到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级领导分别包扶,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推进力度。

  (二)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制定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扶持政策措施,组织筹集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资金,审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项目,协调和安排落实必要的项目资金和经费,落实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政策。

  (三)转变作风,加强服务。有关部门要深入农村,特别要深入到龙头企业和农户,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解决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注意发现典型,及时加以推广,以典型示范指导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龙头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