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上访群众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道路交通的通告》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上访群众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道路交通的通告
金政通字[2004]2号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效解决上访群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阻断道路交通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的一项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合法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

  二、人民群众行使上访权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统一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信访活动或者阻止他人退出信访活动。

  上访群众在国家机关门前或者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以及城市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和示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集会、游行、静坐、示威。无论何种理由,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设置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阻断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路障、拦截车辆,聚众堵塞交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扰乱正常交通秩序。

  三、上访群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信访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训诫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在国家机关门前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在国家机关门前设置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以及采取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责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现阻断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在道路上设置路障、拦截车辆,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以及采取其他方式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并责令限时撤离;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撤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疏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