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地方经济建设、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4]1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州的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评估、评价为手段,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努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奋斗目标。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州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到2007年,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道路交通、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有所下降,全州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初步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州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全省最好水平。

  二、加强领导,切实推进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把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和年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每年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州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各县政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乡(镇)政府每月至少组织两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抓好落实。要按照事有专管、人有专责的要求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人员的责任。

  4.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核心内容,将安全生产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量化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层层落实到基层,严格检查考核。考核的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简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政策,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源头上严把工程建设项目准入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宏观调控职能,引导资源和生产要素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鼓励有安全生产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水平。

  7.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与经济发展增长速度相适应的比例,在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应由政府统筹的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技术运用推广、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州、县、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县政府要依法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重点县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不少于13人;产煤县要建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各乡(镇)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重点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设立或明确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9.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易燃易爆物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私挖滥采小煤窑、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巡查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生产经营单位。凡一个县发现2处、一个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的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要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评价工作,依法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使全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要按照“五整顿、三加强”(即:全面整顿机动车驾驶员队伍,全面整顿路面行车秩序,全面整顿交通运输企业,全面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全面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的整改,严格治理各种违章违法行为,逐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要落实和完善县城以及重点乡(镇)的消防规划;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打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实施重点监控,认真督促整改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安监、建设、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油、气站(点)的监管,特别是对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大中型库房的安全检查和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10.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采取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快全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地区、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城市社区、乡镇和道路交通运输(水运)企业、小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报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州、县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行业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政府备案。各县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落实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举报制度。要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各级财政要在应急救援装备建设上给予支持,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

  11.推广和运用安全生产科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要求,积极推广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要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推广应用科技工作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传统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能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活动。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把科技兴安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12.加强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监管。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重大节庆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制定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13.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安监、公安、监察、检察、工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县人民政府或安委办批复结案;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由州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州人民政府或安委办批复结案;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事故,报省级调查处理。

  14.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实现州人民政府考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15.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和黄牌警示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问责制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乡(镇)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对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多发的县、乡(镇)和部门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问责制和黄牌警示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监察局结合我州实际组织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加强管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6.依法加强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运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7.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量大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必须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8.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二是按照国家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三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四是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贯彻落实到各岗位,定期组织演练,切实保障企业生产安全;五是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9.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方可任职或上岗操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生产技术业务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有计划地录用和培养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才,运用专业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指导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20.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全州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在各县或本行业选择1—2户企业进行试点,以点带面,全面实施,力争在三年内企业达标率达到50%,五年内达标率达到70%,十年内达标率达到100%.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法三卡”(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安全检查提示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抓好评优和总结推广工作。

  21.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州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改造、应急救援装备建设、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不足部分据实列支,并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1)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露天矿吨煤2—3元。(2)小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另外,煤矿企业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维简费(即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煤矿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8.5元/吨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非煤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依法落实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起来,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全州当年收取的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储备金,用于预防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文政发[200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23.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租赁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监管

  24.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审查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关闭取缔。

  25.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组织生产和施工。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危险性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州、县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将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建设、投产和经营。

  26.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危险性行业和事故高发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客运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转下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27.实行安委会联席会议制度。为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成员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审议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审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与对策;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需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28.建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州、县安委办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好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图纸资料、台帐,按期完成省、州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

  29.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各县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危险源要建立档案,分类督办;对整改情况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跟踪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隐患,由事故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委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对不参加联席会议,不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0.认真执行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制度。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省、州的要求,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云安监[2004]129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文政发[2003]44号)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公安交警、消防、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管办字[2004]6号)要求,将分管领域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五、全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31.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每年要组织宣传、公安交警、安全生产监管、工会、共青团、新闻单位等部门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州、县安委办要组织开展好每年六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追踪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一些重特大事故案例,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开设安全常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2.明确职责,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州、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也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州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