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和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及历次大型普查惯例,在普查清查摸底和正式登记前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布普查公告,以告之和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配合支持普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发布《德阳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现将公告发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时间: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

  二、公告内容(见附件)。

  三、公告发布方式:报纸、刊物、电视、电台、网站、张贴。

  四、有关要求

  (一)《德阳日报》及县(市、区)党政报纸头版显著位置于2004年11月15日、12月

  10日、2005年1月1日分别连续三次全文发布公告。

  (二)德阳电视台新闻频道、公共频道、各县(市、区)电视台于2004年11月10日至

  20日、12月20日至31日及2005年1月1日至10日在《新闻联播》等栏目和黄金时段口播加字幕全文发布公告。

  (三)德阳人民广播电台和各县(市、区)人民广播电台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底,在新闻、综合、经济栏目中每周分别口播公告1次。

  (四)德阳市党政网、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主办的网站于2004年11月10日起在显著位置全文发布公告,保留至2005年3月31日。

  (五)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于2004年11月20日前负责落实完成公告户外张贴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

  (2004年11月8日)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清查摸底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

  我市行政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经济普查工作,服从所在地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组织安排,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加普查,按期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国务院布置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市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