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用人员

  第三章 就业登记备案

  第四章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 申领与使用

  第五章 其它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彻底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准确掌握全市的就业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 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各类劳动者。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就业备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办日常具体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市区内中省直企业、市属企业、三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就业备案工作,市区内其他用人单位的就业备案工作由其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的就业备案工作由县(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就业备案工作。

  第二章 招用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持单位证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人登记并制定招用人员简章,明确单位性质、地址、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工种、用工形式、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期限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种类、数量、工种、时间及方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需核查《身份证》、《失业证》,特殊工种需核查劳动者《职业资格证书》,填写《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鞍 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就业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人员到经营地所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登记。

  第八条 就业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备案时应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及招用人员的个人情况依法审核,查收《失业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

  (三)《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四)《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五)《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原件;

  (六)特殊岗位招用人员,需提供劳动者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变更手续,并在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上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协议;

  (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三)《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返还给劳动者,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人档案送到就业服务机构相应的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就业备案登记编码即企业社会保险号码,其第1位至第2位是我省简称标识,第3位至第6位是社会保障机构所在市、县(市)、区编码,第7位至第8位是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暨第9位至第11位是经济类型代码,第12位是隶属关系代码,第13位至第17位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兼职人员及离退休职工,只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办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准入控制职种人员办理就业备案时,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查验该职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 申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是我市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必备证件,详细记载个人的就业资料,是其再就业和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就业备案 手续后,应将劳动者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具备劳动能力;

  (二)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三)劳动者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办理程序:

  (一)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二)初次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三)已申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失业者重新就业,只需在其本人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上填写就业记录,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即可;

  (四)劳动者所持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破损或遗失的,由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补办。

  (五)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到我市就业的,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业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仍有就业愿望, 应持本人《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纳入劳动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持本人《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向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结合就业登记备案记录对其应得失业救济金额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编码共25位。第1位为就业服务机构代码,第2——7位为登记手册号码,第8——25位为就业者身份证号码(如是第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的后3位即编码第23——25位用零代替)。例如登记手册编码为A000001210302601231215000 即为第一个在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备案的劳动者,其身份证号码为 210302601231215000 .鞍山市就业服务机构代码表:A——市级就业服务机构;B——铁东区就业服务机构;C——铁西区就业服务机构;D——立山区就业服务机构;E——千山区就业服务机构;F——高新技术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G——海城市就业服务机构;H——台安县就业服务机构;1——岫岩县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时,对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资料不全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指导用人单位补齐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后,持《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到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的人数核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时应以《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季度向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当期就业人数统计汇总表,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30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实际录用人数按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申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其登记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扣押《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应将用人单位当期就业备案情况列为检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发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