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

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简化结算程序,保证财政预算的正常运行,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旗县区及开发区财税收入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02〕103号)与《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财税收入管理体制有关事项及具体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呼财预字〔2003〕61号),以及2003年相关结算事项所反映出的问题,对现行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收财力的结算

市政府下达税收任务中的税收财力按市本级下划税收形成的基数财力与市四区及开发区级(以下简称区级)原有税收形成的基数财力的比例共同分享。区级上解市本级税收财力不得低于上年实际上解数。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结算

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市本级下划基数与区级原有基数的比例共同分享。其中开发区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额上解市本级,对特殊情况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结算另行确定。

三、优惠政策兑现的结算

优惠政策的兑现按照呼财预字〔2003〕61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部分,按基数财力的比例分级负担。

四、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政策兑现的结算

由区级按市政府批准的税收征收奖励办法予以兑付,年终结算时按市本级与区级的基数比例分级负担。非税收入的征收奖励由各级财政自行兑付。政策性奖励之外给予税务部门的奖励资金,谁奖励谁负担。

五、上解自治区财政税务经费的结算

上解自治区财政税务经费按基数财力的比例分级负担。对直接缴入市本级的税收,其税务经费由市本级负担。

六、代扣、代征手续费及税务六小税经费的结算

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转发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呼财预字〔2002〕35号)文件,从2004年开始,将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和六税经费按2003年应兑付数额列入预算,按季度予以拨付,超额部分在税收奖励经费中予以考虑。在年终结算时按预算数和各自基数财力的比例确定。为了保证区级兑现该政策时库款不受影响,市财政在库款调度时按季度将此因素考虑在内。对直接缴入市本级的税收,其代扣、代征手续费及六小税经费由市本级负担。

七、税收返还的结算

增值税(75%)、消费税、所得税的税收返还,根据国家政策及通过与自治区财政结算实际返还的财力进行结算。

(一)增值税(75%)、消费税税收返还。

市本级与市四区按各自基数所占比例测算各自应完成增、消两税后核定。

(二)所得税返还。

所得税返还是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核定。各旗县区完成所得税基数后市级按基数的60%(对上划比例中央政策有调整时相应予以调整)返还旗县区,对返还补助数市与市四区按各自所得税基数所占的比例分享。对未完成基数的相应扣减基数和返还补助,扣减的基数及补助市与市四区两级按所得税基数所占比例分级承担。

八、其他要求及有关2004年体制事项的说明

(一)税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征管,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把实行与新财税体制相适应的“一区一局一任务”税收征管体制落到实处,一个区只设一个地税局和一个国税局,以统一税收,内部可分设征收局,实行分类征收。

(二)呼政发〔2002〕103号和呼财预字〔2003〕61号文件如有与本补充通知事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文件未尽事宜,按呼政发〔2002〕103号和呼财预字〔2003〕6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