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提出的《关于黄石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黄石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的意见
(市人事局 2004年10月)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进一步调动农村优秀人才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黄石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主要在农村乡土人才中进行,选拔对象主要是: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中的科技型人才;直接从事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生产型人才;懂经营、善管理、能发展的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技服务实体的经营管理型人才;“种养加”一条龙、“科工贸”一体化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在农村水利、教育、卫生、文化、图书等专业工作中,为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村组干部。

  二、选拔条件

  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坚持重实绩、重效益、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的原则。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与选拔推荐。

  (一)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营销等行业的技术人员或行业大户,在技术推广和应用上起示范带动作用,成绩显著,受到省、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乡镇表彰者。

  (二)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具有一定的规模,起到带动辐射作用,其产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含量在本地具有领先水平,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或在应用、推广中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者。

  (四)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上缴国家税收、投资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五)长期在农村教育战线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对当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作出重要贡献者。

  (六)长期在农村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者。

  (七)在民间艺术、民间工艺、乡土文学、文物、图书、体育、新闻以及其它专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对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运用掌握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带领、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的村组干部中影响较大的骨干人员。

  三、选拔与审批

  (一)黄石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20人。

  (二)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由镇(乡)负责推荐,经县(市)人事部门审核、筛选报市人事局。在选拔推荐过程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广泛征求同行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后,组织乡土拔尖人才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乡土拔尖人才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乡土拔尖人才待遇

  凡被认定的黄石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可根据其从事的专业(或行业)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黄石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乡土人才津贴2000元,另外补助学习费1000元。乡土人才津贴、补助费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当年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发。

  (二)参加市人事局每两年组织的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优先参加各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农技培训,优先接受农业科技专家提供的服务。

  (三)可优先评聘破格晋升相关专业职称。

  (四)兴办科研和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批。

  (五)优先承包农业资源,优先获得农业开发项目、农业贷款、技术资料、良种和农机具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六)符合条件的乡土拔尖人才,可作为乡(镇)干部优先选拔使用或列入乡(镇)后备干部。

  (七)符合湖北省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条件的,可优先作为其选拔推荐对象。

  五、组织与管理

  (一)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选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乡土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定期对乡土拔尖人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乡土拔尖人才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丧失或违背拔尖人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3、长期不发挥作用,群众反映强烈,考核不合格的;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