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温州市“十一五”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温州市“十一五”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规划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1号)精神,指导和促进我市“十一五”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规划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我市“十一五”规划是在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树立科学发展观要求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市委提出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建设“平安温州”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搞好“十一五”规划工作,对我市建设富裕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十一五”规划工作。

  (二)明确“十一五”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平安温州”建设。充分考虑要素资源的支撑能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注重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注重经济社会、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注重发展与改革的紧密结合,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加强“十一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全面分析国内外环境,准确把握新的发展阶段的形势、目标和任务,深入研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为编制“十一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围绕建设富裕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入研究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把内源型经济与开放型经济结合起来,以开放的视野审视和研究发展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研究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综合交通、信息化、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战略思路和对策措施。在继续实施“百项千亿”工程的同时,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带动作用强、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十一五”规划体系

  (四)明确建立“十一五”规划体系的意义和内涵。建立规划体系是“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理顺各级各类规划关系,促进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关键。“十一五”规划体系应以总体规划为龙头、区域规划为核心、专项规划为支撑,体现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

  (五)突出总体规划的总体性、纲领性特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总体规划,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是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十一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以五年为主,展望到2020年。

  (六)强化总体规划功能。进一步强化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突出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安排;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公共服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优化发展环境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内容;强化空间指导与约束功能,为区域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增加制度创新的内容,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七)启动新一轮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区域规划是由市政府以跨县(市、区)的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空间上的落实。编制区域规划要着眼于打破地区行政分割,优化整合区域内资源配置,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城市布局、国土资源、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整体竞争能力的目标,着重对一些经济联系紧密的城镇密集地区、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都市圈和其他重点开发地区等进行规划。

  (八)做深做实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要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要根据“十一五”专项规划对象的特点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规划期。科技、教育、人才、能源、交通、水资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可以规划到2020年,一些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快的产业可以缩短或灵活确定规划期。

  (九)有选择地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针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在深入实施生态市建设规划、“国际性轻工城”发展规划等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科技、能源、综合交通、海洋、水资源、高新技术、信息化、城乡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市级“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数量为10-15个,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和编制重点专项规划。

  (十)改进县级规划工作。县级规划应更多地体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成为最贴近人民群众、有约束力、可操作性强的规划。县级规划工作应十分注重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和融合。

  三、切实规范“十一五”规划编制行为

  (十一)明确规范规划编制行为的总体要求。规范规划编制行为是规划科学合理的重要保证。要按照依法行政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规划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综合管理,避免规划编制及程序的随意性,建立规范化的立项制度、论证制度、衔接审核制度和审批制度。市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一步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十二)加强规划立项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的立项管理,切实改变过去规划过多、过滥、无序的状况。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由发展计划部门提出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初审同意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未经立项编制的各类规划,各级政府及发展计划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

  (十三)发扬民主,提高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编制“十一五”规划既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规划编制单位应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工作的权利。总体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公开征询意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也应采取适当形式提高社会参与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可组织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

  (十四)建立健全民主化、科学化的规划论证制度。各级各类规划应在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由市计委组建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咨询审议的方法程序由市计委另行制定。各地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审核制度。搞好规划衔接审核是保障各级各类规划相互协调的关键。在“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十分注重各级各类规划的规范、科学和制度性的衔接。规划衔接审核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要与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之间要互相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十一五”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衔接审核,同时应当提交同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区域规划由上一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衔接审核;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衔接审核。

  (十六)建立健全规划审批制度。规划审批制度应与规划体系及规划层次、效力相一致。“十一五”总体规划经同级政府审查,由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经上一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专项规划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除少数综合性、情况比较特殊的重要规划由同级政府批准发布外,原则上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批准下发实施,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审查,以“经政府同意”的名义下发实施。

  四、建立责任明确、行之有效的“十一五”规划实施机制

  (十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的规范、有效实施。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切实解决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重编制、轻实施的问题。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运用财政、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切实发挥规划在履行政府职能中的作用,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的贯彻落实。

  (十八)加强规划与政府投资的有机结合。按照政府职能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要求,在决策建设项目和安排投资时应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调整前不予立项,其中条件成熟、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先调整规划,后定项目。同时,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规划鼓励和支持的领域。

  (十九)进一步发挥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在规划实施中的作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按年度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时分解落实具有可操作性的发展战略和任务,并将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十)加强规划宣传。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透明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外,规划审批机关或编制单位应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促使社会各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使实施规划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二十一)建立规划评估制度。原则上各级各类规划的实施中期和后期都应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由规划编制单位委托有资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评估报告经论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报规划审批机关。当前,要结合“十一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抓紧开展“十五”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二十二)重视规划调整修订和废止工作。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原规划编制单位应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形势时,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宣布废止。

  五、为“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证

  (二十三)加强“十一五”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十一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部门,具体负责“十一五”规划工作的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求真务实,切实做好“十一五”规划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十一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规划信息,以推进“十一五”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四)加强规划工作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十一五”规划工作班子,进一步充实规划工作队伍,并通过加强培训等手段,提高规划工作者的素质,以适应新时期规划工作的新要求。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参与“十一五”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逐步培养社会化、专业化的规划工作队伍。

  (二十五)确保必要的规划工作经费。“十一五”规划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意义深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保证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