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
你省桐庐县卫兰局《关于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紧急请示》(桐卫[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卫生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公布日期:2004-11-08施行日期:2004-11-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4]37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1-08
施行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
你省桐庐县卫兰局《关于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紧急请示》(桐卫[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卫生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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