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03]7号),特作如下决定。

一、农牧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农牧区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大农牧区卫生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落实《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到2007年,在农牧区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牧区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牧区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加强农牧区公共卫生工作

(一)明确农牧区公共卫生责任。

以县(区)为主的农牧区卫生管理体制,对农牧区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市、县(区)具体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农牧区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二)加强农牧区疾病预防控制。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牧区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及乡镇企业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到2007年,农牧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县(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县(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及其他地方病目标,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三)做好农牧区妇幼保健工作。

要保证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到2007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农牧区新法接生率达85%,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要比2000年的61/10万、17.4‰分别下降25%和20%,降为45/10万和14‰。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

我市的农牧区经济逐步向旅游业发展,农牧区城镇化建设也稳步推进。农牧区环境卫生要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牧区卫生环境整治,加快对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促进文明村镇建设。实现农牧区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目标,并逐年提高。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加强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设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络。

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牧区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牧区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并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农牧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到2005年,完成对安宁渠镇、水西沟镇和达坂城镇等卫生院的改造及建设,到2007年完成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已有的卫生院以改造为主,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二)完善农牧区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

建立健全农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要加强安宁渠镇、水西沟镇、达坂城镇中心医院及永丰乡卫生院的技术力量建设,逐步转向指导型的卫生机构;市级医院负责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农牧区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要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三)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每个乡有一所卫生院。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要在全县(区)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竞争上岗,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效率。

(四)提高农牧区卫生人员素质。

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牧区服务。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到2005年,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发挥中医药在农牧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

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为农牧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牧区中医骨干。鼓励农牧区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在规范农牧区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六)促进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加大农牧区卫生投入力度

(一)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牧区倾斜。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到2007年,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农牧区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和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对县级预防保健机构人员工资及乡镇卫生院编制人员工资实行全额补助。对集体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保健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报酬补助。

(二)合理安排农牧区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牧区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市级财政对贫困地区农牧区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三)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

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牧区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市属及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每所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持本地的一所乡(镇)卫生院建设。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以签定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时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政府组织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活动中所需经费由派出地区的同级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逐步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要积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根据农牧民基本状况,交纳一定比例的合作医疗基金,市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适当补贴,县(区)人民政府每人每年也给予适当补贴,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能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牧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达坂城区在国家未给予财力支持的情况下,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需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保险费用由乡政府组织收取,由县(区)卫生局统一管理,县(区)政府每年至少拿出一定的资金(乌鲁木齐县拿出20万,达坂城区拿出10万,其他各区根据情况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风险保证基金,市人民政府每年拿出60万元作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县(区)卫生局要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并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经办机构,人员由县(区)级政府调集解决,经办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到2005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要在我市全面实施。

(二)对农牧区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牧区五保户和人均年收入低于830元的贫困农牧民及贫困孕产妇。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六、依法加强农牧区医药卫生监管

(一)强化农牧区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农牧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牧区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牧区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农牧区药品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积极为基层培养药品监管人员,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牧区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对农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农牧区卫生工作。

做好农牧区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农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农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把改善农牧区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牧区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协调落实各部门责任。

成立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宣传、计划、经贸、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农业、计划生育、环保、药监、体改、扶贫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在农牧区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对农牧区卫生工作给予政策支持,群众团体要在农牧区卫生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0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