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完好,确保城市正常运转,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区道路,不得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禁止载货机动车在人行步道上行驶、停放或碾压路边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区路灯等照明设施,禁止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城区排水管渠,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不得损坏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城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雕塑、小品、树箅子、健身器材和游乐设施。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