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文山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文山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局《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为抓好全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文荣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王光海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岗云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侯桂芬 州监察局副局长

  黄玉松 州公安局副局长

  曹 勇 州交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桂家良 州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张真才 州环保局副局长

  米正昌 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忠荣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胡岗云同志兼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州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和协调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长治久安。

  三、总体目标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通过整治,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条例》及环境保护法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按照《通知》的要求,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与条件,进行安全评估、评价后,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甲、乙种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对取得经营资格、证照齐全的企业,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三)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以及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尽快按要求办齐有关证照,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按照《条例》和其他行政规章的要求,认真核查从业单位底数,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各县、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本县、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条例》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地区2004—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从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工作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县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县、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事故多发环节和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在整治过程中,一定要把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合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依靠科技进步结合起来,与结构调整,推广产业升级,提高全州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水平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度,建立科学的日常安全监管机制,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

  五、进度安排

  (一)2004年工作

  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继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危险源普查和监控,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在2004年底以前,对全州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力争80%以上生产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合格,上报审批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事故隐患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2.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公布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制定完善运输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承运车辆必须悬挂醒目的危险品标志,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要建立并执行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驾驶员资格和车辆安全条件审验制度。

  在对原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的基础上,规范和加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企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发证前的审核和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在2004年底前,全州要完成60%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其中,加油站要完成100%的安全评估工作,30%以上要进行安全评价。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尽快上报省审批获取甲种《经营许可证》;符合乙种经营条件的,由州级给予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必要保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将逐步依法实施关闭取缔。严禁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严格禁止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给无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行为。加大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管理力度,督促使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领用和清退制度,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到不丢失、不被盗,帐物相符,管理有序,安全使用。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在仓储过程中要做到“三防”(即:人防、犬防、警防)和“五双”制度(即:双把锁、双本帐、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验收),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非法买卖、转让、转借行为。

  5.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处置好各种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做到不污染环境,不危害人民群众。安监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2004年底前,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企业厂长(经理)、安管人员、运输人员、操作人员、仓管人员等全部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二)2005年工作

  2005年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单位整治工作,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一书一签”、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对2004年未通过安全评价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标准》,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整改,符合要求后,进行安全评价,按照要求办齐证照,合法生产经营。在2005年底前,全州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全部通过安全评价,上报审批获取《经营许可证》。对达不到安全评价的,依法取缔。

  2.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新增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使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具备从业资质。

  3.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管理,规范行为。做到管理到位,规范运作、合理使用、安全使用。

  4.继续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处置好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关停、转产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原料,处置要有方案,对公众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环保部门指定单位进行处置,使各种废弃物不污染环境,不伤害群众。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新增的管理人员、安管人员、仓管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编制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和安全标签(即“一书一签”),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严禁使用单位购买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包装物(容器)的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4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县人民政府必须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检、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转变作风,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行动,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2002年5月以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提出本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针对前段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重点,开展整治。各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请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