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04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每日13.38元)和340元(每日16.25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0元和3.70元。

  二、执行时间

  从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范围

  (一)每月28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每小时3.10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和元坝区、朝天区。

  (二)每月34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每小时3.70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市中区和旺苍县。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