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第8号和第40号政府令部分条款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市政府决定,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和《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程序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需填报《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本部门或机构人员编制手册复印件;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考试工作,对考核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资格调训合格证书和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二、《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第九条修改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期间和维修治理后,经检测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准上路行使。维修治理后的机动车,经复检,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

  2、第十一条一款修改为:使用机动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实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

  3、删除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4、第十九条修改为: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

  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

  销售车用燃油,必须在燃油中加入由省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

  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使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和使用车用燃油的各类加油站未在销售和使用的燃油中加入由省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