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卷烟零售布局的执行标准

  (一)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和人文环境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

  1、城区商业街道、建制镇、乡所在地零售点之间距离在100米以上。

  2、自然村、居民小区人口数在 1000人以上的,按 3‰比例设置卷烟零售点;人口数超过500人不足1000人的,设 2个卷烟零售点;人口数在500人以下的设1个卷烟零售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确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保障经营卷烟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2、从事对内卷烟零售业务较大规模的宾馆、饭店,确需经营卷烟业务的。

  3、新建工业园区及人口聚集地,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需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场所

  (一)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及距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

  (二)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场(店)。

  (三)城区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者及流动摊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五)以批发为主要经营方式的企业或个人。

  (六)以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为经营场所的。

  (七)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无关的经营场所。

  (八)自动售货柜(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其他情形。

  上述场所经营者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继续经营,有效期满后一律不再设置卷烟零售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经营卷烟业务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虽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超过 3个月未从事卷烟零售活动的(以烟草专卖销售凭证为准)。

  (二)烟草专卖零售业主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行为二次以上(含二次)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在规定期限内许可证未进行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