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和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不断规范各项收费行为。

  二、收费公示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公示范围。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各种收费行为)均应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可以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示减免范围。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公示牌(栏)。各收费单位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并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公示单位根据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公示内容,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入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当公示牌(栏)受损或出现字迹不清的情况,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审核阶段(2004年11月15日前完成)。各收费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自行纠正、取消不合法收费,并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照权限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国家、省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项目、标准,逐一审核清理,并将审查合格的收费公示内容于11月15日前告知各收费单位。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收费单位将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收费公示内容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研究制订验收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确保收费公示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本单位收费公示的相关工作。物价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全面实现收费公示工作目标。

  (二)严格审核,保证质量。物价、财政部门要在前几年收费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收费公示内容,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确保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对部分省尚未下达的收费项目,有关单位可依据现有收费项目报送物价部门审核。

  (三)加强监督,完善制度。各级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消极对待、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公示工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价格收费及收费公示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各收费单位要根据动态管理、长久保持、清楚便民、力求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创新收费公示的形式和办法,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