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修订的《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1993年2月2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穗办[1993]4号)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知识分子工作,加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在总结我市实施《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一、选拔的对象与条件

  我市各类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经济单位;外地调入,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近三年来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对象。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三项以上三等奖(获得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的参照执行);获得广州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或三项以上二等奖。

  (二)市属单位管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三)在宏观发展战略研究,国家、省、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在引进、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四)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诊断治疗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治疗效果良好,并得到省内同行的承认;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省内中医药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和推广应用中,经济效益显著,得到省内同行认可。

  (六)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三项以上三等奖;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三项以上二等奖。

  (七)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以及重点学科前沿、具有开拓性的研究课题,形成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论文,其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所采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经济(包括财政金融统计)、科技、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能结合我国国情和广州市实际,研究提出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理论和措施,在管理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同行公认。

  (九)在教育、法律、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等工作中,作出卓越贡献(工作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方面内容的综合评价),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获得全国性或省级的综合类、教学类、文艺类、新闻类、出版类评奖项目。

  (十)在科学技术方面有较深造诣,有发展前途,作为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优秀青年人才。

  上述同一项目或集体项目获奖,只选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一人。

  选拔对象一般应是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选拔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调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其他工作,主要精力或大部分时间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是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在省内专业技术同行中知名度较高的除外)。

  二、选拔的方法与程序

  选拔工作要贯彻公正、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充分听取同行专家和学术团体的意见。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一)采取群众(同行)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属下单位进行推荐,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也可组织各学会进行推荐,所推荐名单送被推荐者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二)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对本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党委研究后,确定上报名单,填写《广州市优秀专家呈报表》(一式四份),并附获奖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一并报广州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征询有关部门和学会的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送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后,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经批准为市级优秀专家者,需在其所在单位公示七天。公示后,无反映或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影响当选的,按有关规定,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广州市优秀专家证书》。

  三、管理内容

  (一)建立与市级优秀专家联系制度。采取多种联系形式,经常了解优秀专家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二)加强对市级优秀专家的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引导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青年优秀人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挥爱国主义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精神,努力成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开拓者和先进文化的重要创造者。市政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学习国内外最新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创造条件,保证他们每年达到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出国进行短期对口考察提供条件。

  (三)引导、激励市级优秀专家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多作贡献。组织市级优秀专家制定工作目标,每年由所在单位与市级优秀专家共同签订一次《广州市优秀专家任务书》(具体内容、签订办法见附件)。

  (四)为了激励市级优秀专家,采取滚动式管理办法,即每三年对市级优秀专家进行一次管理期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状况、业务水平、工作实绩。通过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并将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见附件)

  (五)市级优秀专家的待遇。

  1.市级优秀专家享受优先医疗待遇。由所在单位安排市级优秀专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

  2.市级优秀专家因公或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设法保证。

  3.市级优秀专家因公出差,可乘坐飞机。

  4.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部分市级优秀专家全面体检和度假疗养。

  5.市级优秀专家除领取所在单位规定的资料费外,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优秀专家资料津贴费用每月200元/人(全年一次发放)。

  6.市级优秀专家所在单位每年需保证一定时间给市级优秀专家进行培训学习或学术活动。

  7.市级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出版专著,可向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不超过两万元的一次性出版经费资助。

  8.在选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市级优秀专家。

  9.市级优秀专家在所在单位办理退休后,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一次性慰问金,慰问金标准按一年的资料津贴费标准发给,并列入市级专家联系名单位,其每月资料津贴费于退休后的次月开始停发。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退休专家,由市委知识分子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困难补助。

  四、管理办法

  (一)市级优秀专家的原来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市级优秀专家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人事局协管,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分管,所在单位具体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优秀专家选拔和重新申报的组织评审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并加强与市级优秀专家的联系,了解和掌握情况;帮助市级优秀专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协管与分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市级优秀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审定其所在单位与市级优秀专家签订的《任务书》,并检查《任务书》的落实情况;帮助市级优秀专家所在单位解决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做好市级优秀专家的考核工作,填写《广州市优秀专家考核登记表》。市级优秀专家所在单位要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与市级优秀专家签订《任务书》,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具体落实相关待遇,给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要根据市级优秀专家的专长,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尽量保证他们的业务工作时间,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市级优秀专家的工作调动、专业职务聘任和工资晋升、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均由所在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及时通知市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处和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对市级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个管理期为三年,期满后符合选拔条件的,可重新申报下一期的管理。对不再列入管理名单的专家,要继续做好联系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注意发现符合选拔条件的市级优秀专家候选对象,在每三年办理市级优秀专家申报手续时,按程序一并申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通过所在地区(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市级优秀专家。

  市级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调整出市级优秀专家管理名单:1.在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组织处分;2.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3.出国(包括港澳)定居或未经组织同意,出境逾期不归;4.调离本市工作;5.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科研成果;6.因工作调整已经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办理了退休手续。市级优秀专家出现上述情况,由所在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送市政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再作为市级优秀专家管理。如因5、6、7条的原因,且年龄在56周岁以上(含56周岁),可保留优先医疗待遇、困难补助待遇;其他方面的待遇,由专家所在单位确定。

  (四)选拔、管理优秀专家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选拔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压制人才,搞不正之风。在落实管理措施的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给予配合和支持。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市级优秀专家的问题,必须认真查实,妥善处理。发现对市管优秀专家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诬陷的,所在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应以组织名义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广泛宣传市级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五、管理经费

  市级优秀专家管理经费,每年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列入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市财政局予以核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市管优秀专家定期进行体检、国内考察及疗养,开展慰问、座谈及联谊活动,发放专家出版专著资助费、资料津贴费等。

  本办法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1993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穗办[1993]4号)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制定《广州市优秀专家任务书》和对市级优秀专家进行考核工作的具体意见

  为了加强对市级优秀专家的管理,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体现党对知识和人才的重视。现就制定《广州市优秀专家任务书》和对市级优秀专家进行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广州市优秀专家任务书》工作

  《广州市优秀专家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由市级优秀专家与所在单位共同制定,每年制定一次,三年一个动态管理期,使之明确工作目标。并促使市级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在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他们多出成果提供保证。制定《任务书》的具体做法和要求是:

  (一)市级优秀专家根据本人的专业水平、本单位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制定出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应注意掌握工作量饱满、专业技术方面有新突破、对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传帮带等原则,并具体地提出完成工作目标的时间及需要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

  (二)市级优秀专家所在单位要与专家共同研究其工作目标的可行性,并制定出从资料、设备、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保证的措施,每年三月底前将《任务书》送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市级优秀专家所在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和市政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任务书》,市级优秀专家申请的科研经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同时,要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专家,特别是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专家做好解释工作,使之尽快修定工作目标,便于完成和落实。

  (四)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市级优秀专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专家所在单位对其完成工作目标所需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对市级优秀专家的考核工作

  对市级优秀专家的考核,在每个管理期满前进行一次。在全面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以完成工作目标的实绩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绩档案,并作为管理期满后重新申报市级优秀专家的依据。对市级优秀专家考核的具体做法和要求是:

  (一)个人总结。由市级优秀专家书面总结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二)组织考评。市级优秀专家所在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市级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进行考核,并总结本单位在帮助专家完成任务所提供保证措施方面的工作经验,检查存在问题。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填写《广州市优秀专家考核登记表》(一式四份),连同市级优秀专家个人总结材料、获奖证明材料一并送市政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

  (三)综合审查。市政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优秀专家的考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报送的《广州市优秀专家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送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情况反馈。市级优秀专家单位要根据考核情况,与专家谈话,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重新列入市级优秀专家管理及调整名单,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显著成果奖。

  填写年度《任务书》及三年一度的考核工作,主要在中青年专家中进行,对年龄在六十岁左右的老专家,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