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豫农金改办[2004]18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性支付风险,是指因各种突发性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信用社出现存款异常大幅下降,或短期内出现较大支付缺口的情况。

  第三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漯河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具体负责辖内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突发性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信用社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漯河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市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监分局、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辖内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信用社突发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辖内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在组织处置辖区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过程中,要积极帮助发生支付风险的信用社机构(以下简称风险机构)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使风险机构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 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指导风险机构进行自救,并监督风险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化解风险的措施。对信用社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进行监测、预警、提示,并及时向市政府、漯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报告;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协调支付风险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风险机构进行自救,并在必要时,在辖内联社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对风险机构进行系统内资金救助。

  各联社负责组织风险机构进行自救,并在风险机构自救、系统内资金救助仍不能化解支付风险时,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申请紧急再贷款支持。

  第八条 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按规定批准风险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并在现金供应、帐户开立等方面向风险机构提供应急便利。

  第九条 漯河银监分局对信用社支付风险进行监测,向市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风险的信用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做好风险自救和恢复正常经营工作;查处其他金融机构误导性宣传行为,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十条 公、检、法部门负责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风险机构中的经济金融犯罪行为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债行为,帮助风险机构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风险机构的支付能力。

  第三章 突发性支付风险的监测与防范

  第十一条 市、县(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内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不同的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漯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联社、信用社和银监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信用社支付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辖内信用社的支付状况进行序时、持续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三条 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低于3%,银监分局和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要进行重点监控,并督促信用社积极组织资金,停止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第十四条 信用社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判断和控制能力。做好存款结构分析和预测,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程序,留足备付头寸,增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 信用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出现后,风险机构要立即向县联社报告,县联社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信用社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报告。当地政府、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要在事发12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至省政府、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级行业管理部门。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风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

  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后,风险机构所在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驻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调查发生支付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要求,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构成及名单;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支付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八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程序启动后,风险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不得停付、限付。

  第十九条 风险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风险机构应停止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加大现金库存。

  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社员(股东)、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不论是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对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

  切实改进服务,与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妥善协商,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允许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

  风险机构所属联社要搞好资金调度,集中资金,用于发生风险机构的存款支付,并要求辖内其他信用社留足头寸、备足现金,防止支付风险蔓延。

  第二十条 在风险机构自救难以化解支付风险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给予风险机构资金救助。

  (一)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辖内联社间调剂资金;

  (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的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规定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

  (三)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调剂、协调资金;

  (四)在采取以上救助措施仍不能有效化解风险时,申请中央银行紧急再贷款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风险机构进行帮助和扶持。

  (一)积极帮助风险机构组织存款,协调政府部门存入资金,规定辖属部门和单位对在风险机构的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并协同信用社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的工作;

  (二)会同信用社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

  (三)给予风险机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行政干预贷款的清收力度;

  (四)组织、协调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置可能引起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

  (五)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风险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六)控制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新闻媒体对风险机构进行不利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重塑社会公众信心。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风险机构进行风险自救,指导、督促风险机构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一)做好信用社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信用社员工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风险机构所在联社的管理层要带头在风险机构存款;

  (二)动员信用社员工向亲属、邻居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众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信用社的存款;

  (三)协调、配合公、检、法、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到位;

  (四)适时组织与风险机构相邻的信用社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信用社资金实力,加强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消除公众疑虑。

  第二十三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后,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对风险机构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不“断档”;对政府协调到风险机构存款的单位开立帐户,实行应急处理政策,待支付风险平息后再进行规范;对风险机构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紧急再贷款申请,应即刻审核,并尽快予以批准办理。

  第二十四条 漯河银监分局及监管办事处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风险情况,主动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救助责任;要切实加强监管,监督信用社认真落实各项补救措施,积极进行自救;督促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维护当地金融的稳定;认真做好支付风险的监测,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风险情况,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支付风险日(周)报制度。风险机构对支付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当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由当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逐级上报至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日报是否改为周报或停报,由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风险机构支付风险的变化和化解风险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决定。

  第五章 化解风险成果的巩固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解风险成果。

  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风险机构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把支持当地“三农”经济发展与改善信用社的形象有机的结合起来,巩固和提高信用社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第二十七条 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风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尽快使风险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对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风险机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帮助风险机构减少支出,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余能力,并进一步组织做好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辖内信用社突发性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风险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性支付风险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部门和人员;

  (二)不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三)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四)进行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或在支付风险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导致支付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五)因管理层软弱无力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风险机构管理人员;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支付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漯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