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萍中央省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4]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审查退役士兵的安置资格。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原则,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二、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分配计划,并按驻萍中央和省属单位、市直单位、县(区)实行分块负责。全市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在制订和分解安置计划时,尽量将他们分配到经济效益好或较好的单位工作。不得采取消极的办法,将他们分配到停产倒闭或长期发不出工资的单位。所有需要指令性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要服从政府安置。已安置工作的,自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择业观念,认真理解政策,自觉服从分配。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事迹,宣传自主择业、成功创业的典型。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有效疏导和着力化解各类矛盾。要按照有关政策,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主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好各方面的实际困难。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安排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和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得到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对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法规和政策

  1、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与现行安置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对拒绝接收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完不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责令写出书面说明,查明原因后,视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2、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退役士兵所持退伍安置部门开出的工作介绍信后,半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具体的安置单位。转业士官的工资或补助一律按现行规定由接收单位从8月1日起发放;义务兵的工资,从各主管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后,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

  3、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4、经审查批准具备安置资格,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包干安置原则分别由市、县(区)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5、对转业士官,因战因公伤残、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三种对象,必须按照政策优先照顾安排;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方服役或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酌情给予照顾。

  6、对分配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的,不得强迫个人购买股金;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分配到上述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要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负担规定的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7、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接收人员确有困难,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应在安置计划下达后20天内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与退伍安置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经费标准,市属部门和单位为每个安置任务3万元,县(区)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有偿转移的经费一律自筹解决。

  确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部门和单位,凭同级退伍安置部门发给的《退伍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一个月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的,仍按计划派遣退伍士兵。

  8、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萍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办理。

  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县(区),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的一体化服务。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