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减少违法生育,提高全市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对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专题听取汇报,协调有关责任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由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督促工作,兑现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制。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教育和交通等部门要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昆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意见〉的通知》(昆办通[2002]49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同时,要确定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所属企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强化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上门、避孕药具送上门、生殖健康服务到人。有关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居住、从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要提供优惠服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每半年必须组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妇女到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为她们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和治病等优质服务。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与常住人口子女一样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对持有暂住证和《婚育证明》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流动人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提供就业培训,优先提供就业机会。

三、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措施、办法;二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设置社区楼、院计划生育信息员、楼(门)组长,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宣传服务工作,帮助流动人口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生育的观念,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防止意外妊娠发生;三是落实定期清查制度,把强化《婚育证明》管理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四是建立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地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五是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的指导,按照《昆明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规定》(昆流管办发[2000]4号文)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工作上互相配合,管理上联合执法,信息上互通共享的良好工作局面,为流动人口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及时有效地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