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防洪保安费是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防洪保安费主要是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抵御洪水的侵害,对于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洪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防洪保安费的应征对象,要积极缴交防洪保安费,支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二、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三)取得、使用下列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的单位(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按当年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额的3%征收。

  (四)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从业人员)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00元(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征。

  (五)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三、防洪保安费的缴交期限

  (一)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利息收入、保费收入、业务收入计征的防洪保安费实行年初一次申报,按季征收,季末10日内缴交,年终清缴。

  (二)从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缴。

  (三)按工资总额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每年缴交一次,由所在单位于当年的6月份代扣代缴。

  (四)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缴交的防洪保安费每年缴交一次,于当年的6月份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交。

  四、本通告的有关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