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举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一次于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举行,一次于六、七月份举行,根据需要还可以临时举行。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出席联席会议。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内容:

  (一)通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准备情况,计划、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二)商定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和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工作的初步安排;

  (三)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通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视察、评议意见的落实工作;

  (五)督促办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印发。每次会议纪要执行情况,分别由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政府秘书长和法院、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向下次联席会议汇报。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政府市长、副市长,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分别根据工作分工建立经常性的对口工作联系。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政府秘书长和法院、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工作,做好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等的筹备工作。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分别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口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并使工作联系经常化、制度化,必要时举行工作会议。会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会议情况,“一府两院”应指定一名副职负责联系人大工作。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时,政府有关副市长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汇报情况,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陪同。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决议决定、重要文件、会议纪要、工作安排、文件汇编等,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决定、规定、通告、布告、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