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市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现就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我市森林面积大,森林覆盖率高达26.72%,居全省之首。加之退耕还林等造林工程的扩展,林地面积不断增加,防火任务十分繁重;林区有省管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县有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乡镇有集体林场、私有林场,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加重了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工作;撤乡并镇,移民并村减少了林区住宅人员,一旦发生火灾,就近组织群众较为困难;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和封山育林,林区道路多年失修,可燃物载量增多,森林防火存在着很大隐患。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属于抢险救灾性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事关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体系,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广,火源管理涉及林区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对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指导和协调至关重要。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市、区)、乡(镇)、林场、村及市直和驻市有林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一律由行政一把手担任,指挥部组成人员由有关单位(部门)的正职组成。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设立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进而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二)强化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林管理部门(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级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要实行职责分工和包片责任制。结合中央的要求具体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三)防火经费要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把同级森林防火办事机构的经费开支和专业扑火队、护林员、天保管护员、季节性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以及当地群众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装备、待遇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要求是:市级每年不少于20万元,县级不少于15—20万元。森林防火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四)开展得力有效的防火宣传教育。各级要根据我市气候特点,适时发布森林防火的命令、通告或信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组织宣传车、宣传队等形式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每年要在全市中、小学至少开设一节森林防火专题课,使防火意识从娃娃抓起,并通过学生宣传教育家长和群众。充分利用给林区群众发放防火宣传资料,使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警钟常鸣。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

  三、抓好基础建设,从整体上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危险性大等特点,因此抓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是从根本上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当地群众和扑火队扑灭森林火灾,力求打早、打小、打了。各级政府和有林单位要加强专业扑火队建设,市级专业扑火队在以驻市武警部队为依托现有120人的基础上,把军分区所属的晋城民兵应急独立连,纳入市级专业扑火队序列。各县(市、区)及中条林局等驻市或市直有林管理部门,要依托驻地武装力量及治安队等,组建不少于100人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扑火队伍,每年十月份将专业扑火队调整、补充及装备情况报市防火指挥部备案。各国有林场、有林乡(镇)要以在职职工、复转军人、基干民兵为依托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各级扑火队必须装备现代化通讯和灭火装备。各级各类护林员、天保管护员、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民警要坚持培训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由市防火办统一协调配发上岗证和护林标志。

  (二)加强瞭望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和中条林局、晋煤集团、潞煤集团、煤炭矿柱林等所辖林场要结合林地面积、森林郁闭度和山势走向选择有利地形修建观察覆盖面在90%以上的高山了望台哨,并形成网络。

  (三)加强防火阻隔工程建设。各林场要根据上级赋予的生产任务,每年有计划地开辟5公里以上的防火林带,并积极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使林区逐步形成生物防火林带和自然防火阻隔(河流、道路等)相结合的防火阻隔网络。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加强必要的器材储备。各县(市、区)防火器材储备标准为:灭火机20台,灭火弹1000发,2号工具300把,铁锹、斧头、锯子各100把,通讯联络对讲机4对。中条林局、晋煤林业处、潞煤林业处按县(市、区)级标准储备。各林场按各县标准的一半储备。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损坏或消耗的器材,要及时补充。

  (五)加强信息指挥系统建设。各县(市、区)、各驻市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完善功能。积极推进森林防火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新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四、强化火源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火灾隐患

  (一)建立防火检查站。每年的2月1日至5月15日为我市的森林防火特险期。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所辖范围的实际情况,特险期要在林区道路进出口、旅游景点、林区施工及生产活动相对集中地段统一规划、统一组建森林防火检查站,并建立明显的标志,防火期严禁火种入山。防火检查站的规划、组建及人员组成要及时上报市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抓好重要时节防火和野外火源管理。在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十月初一和春耕备耕等野外用火的高火险期,乡、村及林场要在入山路口、重要地段,增加巡护密度,必要时要派人死看硬守,直至实行封山禁火。严禁入山枪械狩猎、烧根茬、熏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在林区内必要的生产、生活用火,必须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并有专人负责,按指定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严禁在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堆放秸草,点燃根茬。对林区采伐过后的遗留残物要及时堆垛清理,以减少林内可燃物载量,消除火险隐患,增加安全系数。

  (三)落实监控责任。林缘乡、村要积极组织长年活动在林区的牛羊牧工、林区坟主、土地承包户、林区打工人员等与当地政府或有林单位签订防火责任书,并使其担任义务防火员。

  五、坚持依法治火,把火灾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加大对火灾案件和违章用火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坚持林火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地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县(市、区)交界及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地发生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大面积连片森林中的森林火灾。

  4、起火2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设备安全的森林火灾。

  6、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7、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扑救林火要讲科学。扑救森林火灾,要结合扑火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主要动用乡、村灭火队或林场、县专业灭火队,重大火灾需外援时,请示上一级指挥部决定。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救火。

  扑救森林火灾时,要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时机,科学扑火,采取打、埋、拦等多种手段,力争打早、打小、打了。

  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留有足够的人员清理余火,看守火场,严格监控,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三)严惩肇事者。火灾发生后,在积极组织扑救的同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等,并对肇事者做到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处,对火灾事故相关的责任人要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向市指挥部写出火灾事故综合报告。

  六、严格实行奖惩,坚持做到奖惩分明

  市里对县级森林防火工作的考核严格按森林防火责任状进行考核兑现;对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奖励;对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重奖;对大灾化小,小灾化了,隐灾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党纪、政纪加重处罚;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