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立足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扎扎实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目标任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工作;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学校安全管理的目标:建立较完善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防范能力显著提高,安全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程度,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三、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公安、卫生、文化、建设、城管、环保、安全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校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学校安全管理的重大措施,解决本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各地各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贯彻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学校做好学校安全教育,排除、整改安全隐患;各学校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教育的计划、内容,制定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事故处理预案,排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校、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的安全具体负责。

  文化部门负责文化音像经营网点的规范与管理,依法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等;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商业经营活动,查处学校周边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的门店、摊贩;城管部门负责对校园周边占道经营、围门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整顿;卫生部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食源疾病、食物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监管和指导;食品药品监管及卫生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的餐饮摊点和学校内部食堂饮食卫生监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整顿;建设部门负责清理整治校园周边的违章建筑;环保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的环境保护,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健康安全的噪声、粉尘、水污染、光污染、空气污染等进行治理;公安部门负责强化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出租屋、娱乐场所的检查管理,加强学校周围的治安巡逻,尤其是对易发案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并在治安复杂地区设置治安亭和报警点,打击各类侵害师生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消防部门负责对学校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的整改与消除,负责对校外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交警部门负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合理规划和设置学校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负责维持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监督、检查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状况等;共青团、妇联通过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观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学校安全管理范围

  1.学校校舍建筑与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楼、食堂、锅炉房、校办工厂厂房(设备)、厕所、围墙、排水沟、水井、树木、体育设备、实验器材及学校水电暖等各种配套设施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楼梯、护栏的安全管理;校舍危房的认定、改造等。

  2.饮食卫生安全。校园内部环境卫生,教职工、学生的卫生健康教育及个人卫生,办公区、生活区、活动区的卫生;餐厅的卫生与安全管理,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出售等各个环节的卫生安全;从业人员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及管理。

  3.消防安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楼、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各种电器、电线检修、更新、维护;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配备、检修、更新、维护;疏散通道、紧急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预留、管理等。

  4.交通安全。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警示标志的设立,交通工具的安全使用、停放、管理,学校车辆及出入校园车辆的管理,在校园内部及上学途中的路队安全等。

  5.实验课、体育课、实践实习活动及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等安全。

  6.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校园门口小商贩、餐饮点的治理整顿;校园周边电子游戏厅、网吧的治理整顿;校园周边不健康出版物的清理;侵害师生安全及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治理等。

  7.校园内部的安全保卫、值班管理。

  8.其它学校安全。

  五、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安全教育与培训

  1.学校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开学初,学校按安全教育计划,安排课时,安全教育每周不得少于一个课时;安全教育内容本着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为目的,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加强青少年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制定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责任落实到人,有效预防各类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消防安全教育聘请消防干警进行授课,卫生防疫安全聘请卫生防疫人员进行授课,其它安全教育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授课;除国家规定的学校安全教育日外,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定为学校安全教育月,放假前的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平时将学校安全教育贯穿课堂教学始终;学校要把专项安全演练列入安全教育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总责,校长直接负责,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活动,每次演练都要按计划、有专业人员指导,演练时间不少于两个课时。

  2.对学校教师及有关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准入制度。各学校必须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各学校负责对招聘的保育、门卫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定期组织他们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解聘。

  3.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开学后、放假前、学期中间对学校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对学校的专项安全教育进行检查监督,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通过检查,督促学校安全教育的落实,检查工作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4.学生接受安全教育的比率必须达到100%,安全常识及安全防范技能掌握率必须达到95%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学校安全检查时,同步进行学生安全教育普及率、安全常识知晓率的督查,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督查学生专项安全教育普及率和知晓率。

  (二)校舍危房安全

  1.校舍危房安全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办法。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校舍危房安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校舍危房安全。校舍危房由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认定,报市危改办备案。凡被认定的D级危房,一律封闭停用,不得违犯。

  2.各学校对校舍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负责维护、修整、管理、使用各类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教育行政部门负监管责任,负责对校舍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校舍危房档案、危改台帐,跟踪管理校舍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3.在建校舍建筑、危改工程中的安全由施工方、质量监督部门、安监部门及学校共同管理负责。学校主要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与教育;施工方负责安全设施配备,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建筑质量、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安监部门负责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4.校舍安全检查由各级危改办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安监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参加,每季度开展一次,汛期开展专项检查;学校负责经常性地监控管理校舍安全情况。校舍安全监管工作及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三)学校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1.学校对所有体育设施、实验器材、水电暖等校内设施的安全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各种器材、设施的采购、安装、贮存、使用、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学校建立定期检修制度,制订器材设施管理细则,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有安全管理记录。

  2.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等教学活动中的器材设施安全由任课教师负责,管理、贮存、运输由保管员(管理员)负责,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3.水电暖、排水道、校内树木等附属物、各种设备的安全明确专人负责。

  (四)饮食卫生安全

  各级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1.学校开设食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食堂必须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锅炉工必须持有上岗证,锅炉压力容器每年都有有关部门的检查鉴定,及时更换有关易损坏部件,其它手续按规定办理。否则,不予批准营业。

  2.各学校对学校内部饮食卫生负直接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层层责任制,每项工作落实到人,校内不允许开办小卖部。对食堂经营者的资质要严格审查,谁批准谁负责。

  3.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监控,层层把关,每个环节不留安全隐患;实行食品定点采购制度和入库登记制度,购买成品时向供货单位索取正规发票、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购买蔬菜时要仔细检查农药残留,并实行登记,严禁采购“三无”食品、腐烂变质食品;食堂操作间和储藏间由专人负责,建立食品试尝和留样制度。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都落实有安全责任,每个程序,每一步都有安全管理运行记录。

  4.教育行政部门把学校饮食安全工作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设立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小组,定期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使广大学生吃卫生饭、安全饭。

  (五)学校卫生防疫安全

  1.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疫苗接种和疾病预防工作,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健康大检查;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校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制定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治计划、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疫情处置预案,落实防范机制;开展学校卫生服务,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各学校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消除卫生死角,不断进行爱国卫生教育,使广大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寄宿制学校安全

  1.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寄宿制学校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寄宿制学校的设立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2.市区、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设寄宿制学校,已设立的要严格复审,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提高标准,改善办学条件。

  3.寄宿制学校食堂、学生宿舍建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七)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安全

  1.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安全除执行国家、省、市安全有关规定外,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办法。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落实民办学校准入制度,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凡申请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好审批、试办、复审和日常监管。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不予审批;已经审批的要加强监管,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办学资格;年审中,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消防安全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每次都有监督检查记录。

  2.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对各地各学校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火灾高发季节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对在建校舍建筑的消防安全等级进行评定,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指导协助学校做好确定各学校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及消防安全演练。

  3.各学校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备、检修、更新,保证消防器材数量质量达到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学校内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检查、整改,负责对仓库、实验室等存放易燃物品及学生宿舍、礼堂、会议室、教学楼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有健全的监督检查记录。

  (九)交通安全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交通安全负主要责任,负责对学校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定期检查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情况、普及率,发现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学校周边交通安全。协助学校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在学校周边交通要道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提醒过往车辆注意交通安全;要与学校结合设立安全岛、安全岗,并由专人值勤;在学校周边交通路口设立交通值勤点(具体地点教育行政部门与交警部门共同确定),值勤点在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必须有交警值勤,保证青少年学生人身安全。

  3.城建部门负责拆除、清理学校周边违章建筑,疏通学生通道。

  4.各学校对校内交通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防范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学生防范能力,努力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遵守交通规则习惯,学生交通常识、规则及防护知识普及率达100%;学校设置学生监督岗、建立路队管理制度和护送制度,明确护送范围,护送范围内的学生交通安全由学校负责,护送范围外的学生交通安全由家长负责;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通报学生交通安全情况;加强对学生乘车、骑车及遵章停车的监督,制订学校校车、学生自行车及其它学校内部车辆管理制度,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保证学生乘车、行车安全,规范车辆出入及停放,严禁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学校。

  (十)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1.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负总责,城区各办事处、各社区对所辖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负总责。

  2.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教育、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城管、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解决校园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

  3.立足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经常性地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整改,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活动,每次整治要有时间表,建立台帐。

  (十一)学校治安保卫

  1.进一步强化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各学校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治安防范队伍,把好人员素质关,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定时开展治安防范巡逻;严格学校门卫管理和值班保卫,家属区与教学区相分离,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外进入学校,值班门卫进行登记,写明理由,记录在案;非教育教学人员进入学校,及时与所找人员取得联系,一般需经校级领导批准,重要事项需经校长批准,谁批准谁对安全负责,出了问题,追究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门卫值班,校级领导亲自带班,学校教师轮流值班,建立值班日志,一旦发现有治安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记录在案。对于寄宿制的学校,夜间必须有教职工固定寝室值班,校内有人巡逻,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2.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学校周边出租屋、流动人口、娱乐场所,打击针对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确专人负责学校治安防范工作,设立校园周边治安巡逻队,加强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的治安巡逻。

  3.建立健全学校和当地公安机关、家长、社区的学生安全联防制度,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治安防范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各校办学行为。学校校内场地不得出租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学校将校内及周边商业用房不得是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二)学校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1.各学校对实验课、体育课、实践实习活动及学生校内聚集活动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负责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教学用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实行专人保管,保管员对此类安全负直接责任;体育课、实验课的教师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对教学期间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2.严格学校外出集体活动审批制度。各学校原则上不得组织师生集体外出和大型聚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组织校外聚集活动,不管规模大小都要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超过500人以上的聚集活动由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学校申请外出集体活动,要有申请表和安全预案,教育、公安等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经批准的学生集体活动,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管理办法。集体外出活动,坚持安全、就地、徒步的原则,并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教育公安、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必须协同负责,活动必须由学校领导带队,安排专门的安全保卫力量,制定预防事故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集体动用交通工具的,组织者必须与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协议,学校安排值日老师随车护送、清点人数,加强对驾驶人员证照、车辆的检查,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无证人员驾车,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严禁超载。整个活动明确组织人员,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外出活动的安全。

  六、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1.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学校安全检查工作。

  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开学后、放假前及学期中间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学校安全大检查,汛期进行专项校舍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一处排除一处,决不能留任何安全死角。

  3.建立学校安全检查工作档案,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年终对各地各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七、责任追究

  1.责任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各学校是直接责任单位,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哪里出现安全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2.分包制。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负责联系各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原则上一人一县(市、区),并分包市直几所学校的安全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实行分工包校制;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实行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应担负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形成责任网络化,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报告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周报告制。凡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师生伤亡事故,必须在事发后两小时内上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部门,并在事件处理结束后二日内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出走事件、校舍及设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学校停课或重大经济损失事件、火灾事故、重大盗窃事件、师生违法犯罪情况及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的其它事件)。

  4.责任追究制。学校安全工作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实行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照《许昌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提请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自安全责任,责任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5.述职制。从今年起,每年都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在每年年底,各学校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写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各教育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写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向市政府写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书面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在许昌辖区内的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