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市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省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03]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实行政府调控和动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动态工资提取办法

  1、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由固定工资和动态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档案工资、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各类津补贴及市统一规定的泉州地区补贴、住房提租补贴、考勤奖、年终考核奖等。档案工资总额指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现有在编在岗人数为基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的年度档案工资总额,其项目包括职务(岗位)工资、30-45%津贴。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各类津补贴包括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教护龄津贴、行业性津贴、浮动工资、保留工资等项目。

  2、动态工资提取办法

  为鼓励事业单位增收节支,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发展,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动态工资计划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是:

  (1)对现有在岗人数少于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数的单位,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核定的编制数和单位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合理确定缺编人员控制基数,并按在编在岗人员平均档案工资核增动态工资计划。

  (2)财政年补助经费(不含专项经费)每减少1个百分点,相应增加年初工资总额0.3个百分点,但增加的动态工资额不得高于减少的财政补助数。

  (3)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指动态工资进入经费支出前的结余,但不含财政列入考核的应列支修购等专项结余和拨入的专项经费结余)可在30%比例以内增加动态工资计划。为利于考核,可采取按收入指标完成情况和正常经费节约情况分别核定动态工资提取比例和提取计划,并可下达事业计划和其他社会效益指标作为制约指标。

  (4)其他动态工资:根据各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核定单位节假日加班补贴和超时工资控制数等。

  (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指标挂钩浮动办法。实行这一办法的单位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固定工资部份的数额为动态工资。

  按上述办法核定的人均年动态工资少于3000元的(今后将随我市工资总体水平提高情况逐步调整),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动态工资提取比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纯公益性和其他特殊性的全额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按上述办法核定的年人均动态工资低于核定的该类单位保底线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数额在单位工资总额审批表或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书中列出)。

  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申报和核准

  1、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填写《泉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审批表》(附表一),并提出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动态工资管理形式、动态工资提取计划、考核指标等表格和编制文字说明,于11月15日前报送组织或人事、财政部门核定。 以后年度在元月底前上报审批。

  2、市组织或人事、财政部门根据闽人发[2003]80号文精神,对各事业单位上报的工资总额计划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上年度经费结余收支完成情况、正常经费财政补助数、奖金补贴发放水平及其渠道合理性、单位年度增收节支潜力等因素,核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包括采用的动态工资分配形式、提取比例和动态工资计划数),批复各单位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和工资总额的清算

  1、实行内部收入分配改革。事业单位应在核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照闽人薪[2003]80号文件精神,启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适合单位实际,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内部分配模式,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

  2、工资的发放和核算

  各单位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内,本着"统筹安排,总量控制,以丰补歉,留有余地"原则,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做好工资的发放及核算工作。完不成动态工资提取计划相关效益指标的,各单位要相应调减工资总额发放数。各单位发放的动态工资在支出科目"人员支出——其他——事业绩效工资"列报。发放的各项工资,包括奖金、补贴、津贴以及外聘人员、临时人员工资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的清算

  年度会计决算时,应同时上报工资总额清算表,经组织或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工资总额的结算工作。

  (1)凡经审定的年度可提取的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发放数额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实际发放数超过批准提取的工资总额和上年结余合计数的,要相应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

  (2)对应由单位编内人员承担的工作,转由社会其它人员、单位承办的,年终工资结算时,其劳务费中的人员工资部份要从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数中调减。

  (3)根据闽人发[2003]30号文有关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形式付给相关人员的奖励、报酬可单列反映,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4)各单位要关心离退休干部。要认真执行离休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凡有提取动态工资的单位,可从单位的集体福利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凡在职人员人均年动态工资达到3000元的,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增加退休人员综合补贴。

  四、加强事业单位工资监管

  1、各单位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认真执行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发放奖金、福利补贴和实物,获取隐性收入。

  2、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专门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发给在职职工个人(除用于增加退休人员综合补贴外)。

  3、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和会计集中核算部门要做好工资总量的支付、核算和控制、监管工作。

  4、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滥发奖金、福利、津(补)贴、实物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2004年1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或管理办法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泉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审批表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人事局
泉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