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22元。

(二)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的 职工(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7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6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46元。

二、支付待遇资金的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呈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护理等级鉴定后,兑现护理费待遇。

四、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