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制,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创造优良的安全环境。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应急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1.2.2 以防为主。把灾害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2.3 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同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托人民防空指挥体系、指挥保障体系、救援队伍体系,开展防灾减灾救援工作,实现防空防灾资源共享。

  1.2.4 军政结合。以政府领导、指挥为主,军事机关协助政府指挥重特大应急救援行动,充分发挥军事机关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优势,有效使用军事力量,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救援实效。

  1.2.5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行为同各部门分工负责行为紧密结合起来,达到指挥灵便、专业对口、反应快速的要求。政府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早期预防、联合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严密组织预防,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风灾、雹灾、雪灾、雾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地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道路、水运、空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城乡重大火灾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由市民防指挥部作为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鞍山军分区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有关副市长、鞍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防办主任、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发展改革委主任、建委主任、经委主任、农委主任、教育局局长、安全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司法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编委办主任、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公用事业局局长、城建局局长、交通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商委主任、卫生局局长、科技局局长、地震局局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气象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动物卫生监管局局长、广电局局长、信息产业局局长、粮食局局长、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支队支队长、消防局局长、鞍山日报社总编辑、沈阳铁路分局鞍山车务段段长、网通鞍山分公司总经理、鞍山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和鞍山供电公司总经理组成。

  2.2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防(民防)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组织特种救援职能。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市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早期预防、联合救援和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综合减灾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总指挥部指挥保障;组织建立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组织建立联合救援队伍体系;督促、检查灾种管理部门的灾害预防和救援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国际民防交流,争取国际民防组织援助。

  2.3 按照现行防灾救援体制,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市民防指挥部设立下列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数量情况,实行分级指挥。当发生严重性多灾种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市辖行政区域,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时,由市民防指挥部实施指挥,或委托有关分指挥部实施指挥。当发生一般性单一灾种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时,由有关分指挥部实施指挥。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市长担任分指挥部指挥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市地震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3 市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洪灾、旱灾、风灾、雪灾、沙尘暴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市水利局、农委、城建局、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4 市消防灭火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城乡、森林、草地火灾应急救援行动。市公安局、消防局、林业局、卫生局、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5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6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行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7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8 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市反恐协调领导小组一个机构,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武警支队制定应急预案。

  2.3.9 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市交通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卫生局、沈铁鞍山车务段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0 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建筑物爆炸、倒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市建委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1 市农业救灾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全市农业生产中发生的病虫害、冻害、雹灾和灾害性植物的防除等应急救援行动。市农委、气象局制定应急预案。

  2.3.12 市防治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各种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行动。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3 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4 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供电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鞍山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5 市供水供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供水供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6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粮食安全应急救援行动。市粮食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7 各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之前,必须向市指挥部报告,指挥过程中随时报告情况。

  2.4 调整充实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市民防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指挥。由市民防办组织成立市灾害防御协会,加强防灾减灾学术研究与交流。

  2.5 调整充实市民防指挥部联络员网络机构。由市指挥部和各分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2.6 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依托110报警台和公安局指挥平台,对突发事件统一接处警。主要职责是:受理各类突发事件报警;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分警;负责向市民防指挥部传递突发事件信息。

  2.7 市应突指挥中心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受理重特大灾情,保障市民防指挥部指挥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行动。

  2.8 各县(市)、区和鞍钢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民防指挥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防工作,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防(民防)办。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与报告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 市民防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各分指挥部负责分管事件监测,建立监测网站。指挥部负责各类事件监测结果综合,组织各分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大事件趋势和危害作出判断,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 预警

  3.2.1 市民防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各县(市)区及鞍钢民防指挥部均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3.2.2 近期实行统一报警、接警与分别报警、接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统一报警、接警和分级处警的办法。统一接警由“110”负责,接警后,按分工实时将报警情况转达给市民防指挥部或相应分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

  3.2.3 市民防指挥部对各分指挥部应急预警实行监督。

  3.2.4 应急救援第一响应队伍由市公安局、消防局、急救中心、各灾种抢险救援队伍等常备力量组成,各队伍要做到分工明确,并制定周密的响应程序。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应突指挥中心和市应突接处警中心通过直达电路,与各分指挥部、各县(市)区及鞍钢民防指挥部和省应突指挥中心、省应突接处警中心应急值班系统建立有线电话网,并通过专用宽带光纤信道建立计算机网络,保证信息传递高效、快捷和资源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可能造成紧急状态的突发事件按四级预警。一般级(Ⅳ),灾种单一,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危害范围不超出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件。较重级(Ⅲ),灾种单一,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范围超出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件。严重级(Ⅱ),由单灾种引发多灾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危害范围不超出鞍山市行政区域的事件。特别严重级(Ⅰ),由单灾种引发多灾种,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危害范围超出鞍山市行政区域的事件。四至一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Ⅰ、Ⅱ、Ⅲ、Ⅳ级预警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特殊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级别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指挥机构,同时报市政府民防指挥部。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民防分指挥部,同时报市政府民防指挥部,并由市民防指挥部报省政府应突总指挥部。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市政府应急预案和市民防指挥部,同时报省政府应突总指挥部。Ⅰ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省级政府应急预案和省应突总指挥部,同时报国务院。

  4.2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或所在市、区、县政府以及上报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9619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事件信息。今后将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号码。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地区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全力控制态势扩大和灾情蔓延。

  4.3 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处警。根据突发事件的灾种、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正确分警。重大、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速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机构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需要市民防指挥部实施指挥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要迅速将灾情转报市应突指挥中心。

  4.4 市应突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进一步查明情况,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当确实需要启动市民防指挥部工作时,应迅速依次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按照指挥部命令展开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适时进入基本指挥所或现场指挥所,召开指挥部会议和专家会议,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

  4.5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各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向社会公布。

  5.1.3 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死难者尸体。

  5.1.4 卫生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1.5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1.6 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5.2 社会救助

  5.2.1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 建立突发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5.2.3 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5.2.4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

  5.3 保险

  5.3.1 鼓励事件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居民积极参与突发事件保险。

  5.3.2 根据突发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3.3 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专门作出规定。

  5.4 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民防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事件由市民防指挥部组织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场所保障

  6.1.1 市民防指挥部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民防指挥所。

  6.1.2 市民防指挥所通过专用宽带光纤信道、党政信息网与省应突总指挥部、市各分指挥部、各县(市)区和鞍钢指挥部建立上下互联、部门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指挥联动的指挥调度系统。根据实际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由基本指挥所、现场指挥所、机动指挥所组成的指挥场所体系,确保实时、可靠、高效指挥。近期要完成基本指挥所尤其是机动指挥所建设,确保应急指挥。

  6.1.3 市民防办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市联合救援基本指挥所日常建设、维护和管理,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网建设,确保指挥员迅速进入指挥位置,实施应急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民防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与市基本指挥所互联、共享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实时为指挥部提供有关信息。

  6.1.4 市民防办会同通信部门(指市信息产业局、网通鞍山分公司、鞍山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同),承担突发事件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在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所机动通信枢纽任务,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保障现场与市民防基本指挥所之间的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1.5 市民防办组织联合救援辅助决策软件的研制开发和应用工作,不断提高辅助决策智能化水平。同时,按照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应用平台、统一安全体制的原则,组织搭建防灾综合数据库与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相挂接的辅助决策软件运行平台,保证辅助决策过程的实时监控。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市民防办会同通信部门组织建立上下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通信部门负责制定通信保障计划。

  6.2.2 通信部门协调有关企业为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自动化广域网提供信道保障。

  6.2.3 机动通信部门为市民防指挥部提供机动通信保障。

  6.2.4 市民防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产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6.2.5 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2.6 市民防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

  6.2.7 市民防办定期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综合信息,提供咨询建议。

  6.3 工程保障

  6.3.1 市民防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完善防灾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民防办督促检查规划的实施,保证在城市建设中实现防灾需求。

  6.3.2 加强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安全防护空间。市民防办会同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制定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3.3 建设、电业、热力和公用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改造、维护和管理,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煤、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6.3.4 防护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6.4 应急队伍保障

  6.4.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以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4.2.1 市地震局负责组建训练地震抢险救援队伍。

  6.4.2.2 市公安局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6.4.2.3 市公安局、消防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防化、防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6.4.2.4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专业队伍;供电公司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

  6.4.2.5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

  6.4.2.6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

  6.4.2.7 市水利局负责组建训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专业队伍。

  6.4.2.8 市交通局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

  6.4.2.9 网通鞍山分公司和鞍山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和通信抢修专业队伍。

  6.4.2.10 市农委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救灾专业队伍。

  6.4.2.11 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

  6.4.2.12 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志愿者队伍。

  6.4.2.13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组建训练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队伍。

  6.4.3 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分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及鞍钢民防指挥部每年年初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救援队伍组织、编成、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6.4.4 市民防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练、演习,提高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的实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6.5.1 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局、建委拟制道路交通保障计划,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经市民防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6.5.2 沈铁鞍山车务段负责铁运应急交通保障,制定铁路运输交通保障计划。

  6.5.3 交通保障部门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拟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经市民防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6.6.2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3 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7 治安保障

  6.7.1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制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经市民防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6.7.2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7.3 突发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 物资保障

  6.8.1 市发改委、经委、商委等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制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8.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8.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6.8.4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8.5 市农委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种子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确保救灾种子数量和质量。

  6.9 经费保障

  6.9.1 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及相应渠道予以保障。该专项经费主要是指市民防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确定的工作项目所需经费,应突指挥中心所需经费,应突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以及用于应急信息化建设、日常运行和保障,组织专家委员会活动和联络员网络运行,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建设和数据维护,训练和演习,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经费。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0.1 突发事件应急科研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10.2 建立应急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形成应急科学研究群,整合有关资源,逐步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加速研制开发工作。

  6.10.3 注重专家咨询意见,具备条件时,设立各灾种应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6.11 法制保障

  6.11.1 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法制保障。

  6.11.2 从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需要出发,加速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逐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6.11.3 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7.1.2 小学、中学、大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由市教育局会同民防办制定教育规划和计划,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7.1.3 向公民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7.2 培训

  7.2.1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7.2.2 鞍山行政学院应开设综合减灾、应急指挥和处置课程。

  7.2.3 市政府逐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基地,由市民防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7.3 演习

  7.3.1 市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和各县(市)区、企业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

  织指挥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动作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7.3.2 市民防指挥部所属各分指挥部和各县(市)区、企业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灾种应急救援演习。

  7.3.3 联合救援演习市每2年组织一次;县(市)区、企业1-2年组织一次。

  8. 附则

  8.1 相关术语定义与说明

  8.1.1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是指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临时指令,将分散在各部门和社会上的防灾、救援力量组织起来,形成防灾、减灾、救援力量体系,对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实施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8.1.2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的系统保障职能是指办公室为指挥部指挥重特大联合救援行动,组织提供系统配套、周密可靠、快捷高效的保障手段和措施。通常包括信息保障、预案保障、指挥场所和指挥自动化系统保障、通信警报保障、辅助决策系统保障、救援力量组织保障等。

  8.1.3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特种救援职能是指该办公室组织指挥其自身组建的救援队伍,对没有部门分管或有关部门难于组织实施救援的突发事件实施的具有补缺性质的救援行动。比如社会性化学事故侦检,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破拆、扶正等。

  8.2 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方案和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报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目录附后。

  8.3 本预案和配套方案与计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8.4 本预案由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本预案自市政府发布后两个月正式实施。

  9. 附录

  9.1 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图。

  9.2 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