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由学校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

  (一)全市公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收费,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国有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标准,不得以民办学校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山西省“一费制”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结合阳泉市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的需要,以及我市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教育资源状况、群众的承受能力和同一学校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分别制定我市“一费制”收费标准。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落实我省制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三)杂费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按照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所确定的基本费用。根据我市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发展的需要,并适当考虑了信息技术教育、冬季取暖费用的基本需要等因素,执行省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执行省规定的生均杂费标准。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四)课本费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山西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当年核准的价格测算。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情况确定,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我市执行省规定的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

  (五)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除已取消的存车费、伙食管理费、六小时课外活动费三个收费项目外,取消电教教材费收费项目,电教教材有关费用并入信息技术教育费;适当提高杂费标准,基本维持现有收费水平。

  三、“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核定

  根据省制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我市执行省制定的秋、春两季“一费制”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杂费中基本杂费的核定执行省规定的标准。

  (二)杂费中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的核定。

  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的核定,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程序、类别及其标准,按照各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设备和条件分类收费,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必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核准后的类别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信息技术教育费分为三类:1.A类学校是建有校园网,能实现远程教育资源共享,已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的学校,可按规定全额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2.B类学校是建有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或至少两个计算机教室等教学设施,并已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学校,可按规定标准的75%收费;3.C类学校是达到班班一机一幕(投影仪、幕布)、或每个教学班实现三机(电视机、录音机、VCD或录像机)进教室的学校,可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不准申报,有关教育、物价、财政部门不得审批。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必须把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电教教材等软件建设要占到一定比例。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具体审定程序为:所有达到上述信息技术教育类别条件的学校,由学校申报,县(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初审,其中达到B类和C类的由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公布并报省备案;A类由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公布后执行。

  随着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硬件的变化,对信息技术教育费执行标准的审核工作将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放假前由学校申报,并将县(区)初审结果报市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下学期开学前下达批复审批结果。

  2004年秋季,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尽快将各县(区)初审达到B、C两类信息技术教育类别条件的学校核准公布并报省备案后,执行B、C两类信息技术教育收费标准;如有达到A类条件的学校,由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复核,报省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公布后执行。

  (三)杂费中冬季取暖费标准的核定。

  冬季取暖费根据采暖方式和实际采暖时间(不包括寒假)核定。取暖费收费标准:市直及城区、矿区、开发区学校每生每月6元;三个农业县(区)县城学校每生每月5元;农村(含乡镇)学校每生每月4元。

  (四)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核定。

  课本费依据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指定的教材种类和书目,并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本年度春、秋季课本(含磁带、光盘等)价格逐本加总,计算出各年级课本的总费用。各学校要公示各年级课本具体目录和价格,收费不得突破规定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标准(2004年秋季,各学校按照已下发给学生的教材种类和书目价格,与新华书店据实结算)。

  四、“一费制”的审批程序

  根据省“一费制”分项核定的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和课本费、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在不突破省规定的各项最高限额内,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其他相关措施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进城务工子女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统筹安排入学。对于自行跨学区到其它学校借读的学生,可收取一定的借读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学校轨制制定招生计划,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班容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借读生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借读生数不得超过当年计划内实际招生人数的20%,借读费标准:小学:市直及城区、矿区、开发区,每生每学期300元,三个农业县(区)县城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市直及城区、矿区、开发区,每生每学期500元,三个农业县(区)县城每生每学期250元。收取了借读费的,不再收取杂费,但可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借读费和课本费、作业本费要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市直及城区、矿区、开发区学校:每生每月15元,三个农业县(区)县城学校每生每月12元,农村(含乡镇)每生每月8元。

  (三)规范“一费制”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非教学活动的代收费项目执行统一规定。代收费项目暂定为校服费和学校统一组织集体活动(需征得学生和家长同意)所需的影剧票、交通费和食宿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代收其它任何费用。

  l、校服费:有条件的学校可本着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购置校服,校服分春秋装和夏装共两套,小学阶段购置次数分高低年级段,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初中阶段购置一次。购置校服采取招标方式,校服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农村学校一般不提倡学生统一着装。

  2、集体组织活动的影剧票、交通费和食宿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

  代收费由学校代收代付,各学校一律不得盈利。收费行为由市、县(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学校要在公示栏公布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

  (四)进一步完善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

  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不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项开支;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学校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必须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随意突破。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后剩余的费用必须全额退还学生,任何单位不得留用。

  (五)严格执行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保证中小学的正常运转。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晋财教[2004]91号)中规定的中小学每生每年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市直及城区、矿区、开发区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422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533元;三个农业县(区)县城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338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409元;农村(含乡镇)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182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58元。

  同时规定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5%,具体标准为:市直及城区、矿区、开发区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232元,初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293元;三个农业县(区)县城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186元,初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225元;农村(含乡镇)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100元,初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142元。县级财政要按照省核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除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到位外,还应从县(区)本级预算内安排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0元,中学生不低于15元的公用经费。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和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学校的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高。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除收取“一费制”中的杂费外,其缺口由国有企业拨付。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需求。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起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教育经费中的公用经费,要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下拨至学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县级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落实有关规定不力的要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与上级安排的各类贫困助学金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获得减免杂费和省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生,应从“一费制”收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八)进一步规范学生教科书的征订、发行机制。

  教育、出版等部门要改革现行的中小学生用书的征订、发行机制和办法,打破垄断,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严格执行省定中小学教材目录和省定价格加总课本价格,不得将教材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和未经省物价部门核定公布价格的课本计入“一费制”课本费价格。教材发行部门要严格按教材目录和价格的规定征订发行,不得擅自搭配教材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为降低费用,减轻学生家长负担,各学校除美术课本外,不得选用铜版纸教材。

  (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公布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并实行告知制度。

  (十)加强对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工作的落实,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实行层层落实“一费制”的现任责任制度,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一费制”贯彻执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监委《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教育、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责任追究到人,处理落实到人。

  2004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届时,市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将派出督查组赴县(区)督查。

  (十一)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