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交通局 市安监局

  我市现有通航河流4条,水库、湖泊8个,通航里程780公里,拥有各类船舶约3500艘,分布在全市4县3区的103个乡镇。其中: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的小型船舶2000余艘,这些船舶由于船型小而窄,稳性差,多为木质结构,大部分未通过正规厂家建造,加之点多面广、流动分散,非法载客(载货)运输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安全问题尤其突出。10月1日和10月5日,元坝区昭化镇城关村和苍溪县歧坪镇宋水村相继发生两起因渔船非法载人酿成沉船肇事事件,教训极为深刻。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3]69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明确船舶性质

  凡是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为渔业船舶。

  凡是村(居)民用于生活和农副业生产的、乡镇企业用于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且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的船舶为乡镇自用船舶。大于以上最小吨位限制的船舶按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采砂(石)、采金船舶的工作服务船舶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的为乡镇自用船舶,大于以上最小吨位限制的按乡镇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二、落实管船责任

  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管船责任。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客、渡、货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管理工作船舶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渔业船舶和水库管理工作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园林水域游览船舶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游览、游乐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旅游景区主管部门主管旅游景区内的船舶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旅游景区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主管本辖区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中区交通、海事(航务)、水利、渔政部门的指导。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辖区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急流航段小于3载重吨,其他河流小于2载重吨的自用工作船,由本单位安全机构负责检验发证和安全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水上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和措施,层层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

  三、实施综合治理

  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应立即建立船舶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安监部门牵头,海事、渔政部门和有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如涉及工商、水利、国土资源、旅游、园林的,相关部门亦应派员参加。

  船舶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船舶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整顿,综合治理水上安全隐患。对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的各类船舶,要逐一清理排查,登记造册。各有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船舶暂扣停靠点和看守船舶人员。对未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船舶由相关部门予以强制脱离暂扣、集中看管,限期2个月内由船主提出船舶使用性质,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船舶手续。逾期不办,由县区船舶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报县区政府批准,开发区船舶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中统一拆解、变卖或销毁。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生的船舶脱离和看守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海事局船舶监管等收费的复函》(广价函[2003]110号)规定,脱离费按每吨公里10元、看守费按每艘每天5元的标准向船主收取。

  四、加强安全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切实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和隐患。

  交通、海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审批和监管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对采砂(石)、采金船舶不符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或作业。采砂(石)、采金船舶的工作服务船舶符合乡镇运输船舶的,申请海事部门检验、登记、发证。不符合乡镇运输船舶的,依照《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在开采辖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同时,要严肃查处超载、超警戒水位线航行、夜航、冒大风或大雾航行、无证驾船等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和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的严重违法行为。对有客货运输船舶的县区,县区海事部门要在船舶起运点勘划客货运输船舶航行“最低保证水位线”和“封航水位线”,当水位达到“最低保证水位线”时,船舶方能开航;当水位达到“封航水位线”和未达到“最低保证水位线”时,船舶不得开航。在库区尾水最枯水位线以上的河段内批准设置的渡口,有关县区海事部门要勘划“警戒水位线”和“封渡水位线”,要求渡口严格执行“两线”规定,确保渡运安全。

  水利渔政部门要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勘划渔业船舶“封航水位线”,配齐渔业船舶救生设备,在渔业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船名号和喷写“渔业船舶、严禁载客”用途标识,清理取缔从事渔业养殖、捕捞、作业的无证无照船舶,严肃查处渔业船舶超“封航水位线”航行和私自载客的严重违法行为。

  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园林水域游览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需由有驾驶该类船舶资格的专职持证人员驾驶的游览船舶,要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持船舶检验证书或船用产品合格证书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其驾驶人员必须经海事部门培训考试,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并配齐救生消防设备,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由乘客自行操作的游乐船舶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同时,园林主管部门要建立游览、游乐船舶登记台帐,逐一编号造册,在园林水域标明“乘客游览须知”。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景区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和船舶发航签单工作,督促景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配齐救生消防设备,确保景区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同时,要维持景区游客乘船秩序,在景区内标明“游客乘船须知”。

  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要在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本辖区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乡镇船舶“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不留空挡和死角。

  有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辖区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勘划乡镇自用船舶“封航水位线”(客渡船警戒水位线为乡镇自用船舶封航水位线),督促配齐乡镇自用船舶救生设备,在乡镇自用船舶的明显位置喷写“自用船舶、严禁载客”用途标识,严禁乡镇自用船舶超“封航水位线”航行和违法载客。

  水库、湖泊、电站放水超过正常放水流量时,要提前24小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由市防汛指挥部通知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防汛指挥部,再由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防汛指挥部通知有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并告之县区海事部门,最后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通知到每艘船舶。

  特此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